昌平律师事务所谈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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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2年9月18日,在北京市昌平区,被告呼某驾驶车辆由西向东行驶,原告骑电动车由西向东行驶,被告车辆前部与原告电动三轮车后部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电动三轮车损坏,被告驾驶的车辆前部损坏。经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治疗期间,自行支付医疗费46089.28元,被告垫付医疗费7029.42元(含住院押金5000元)。原告诉前申请伤残鉴定,鉴定结果属伤残X级,支付鉴定费2240元。审理中,被告保险公司对鉴定意见不认可,申请对原告的伤情与本次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原告的伤残等级、误工期进行鉴定。另查,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另在该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保险限额为300000元,不计免赔,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庭审情况:
审理中,原告诉称原告因事故受伤后,被告一直没有支付医疗费用,也没有表示任何歉意,致使原告借钱医治,不能工作。原告在与被告交涉支付医疗费及电动车修理过程中,两被告均设置层层障碍,直到2013年6月底被告才告知原告三个保险单号,这不仅加重了原告身体上的痛苦,更是给原告精神上带来了极大伤害。
被告呼某辩称肇事车辆已投保,应由保险公司赔偿。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我公司同意在保险限额内对原告的合理损失进行赔偿。
审理结果:
法院判决:
一、被告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给付原告医疗费用类赔偿金一万元、死亡伤残类赔偿金九万五千零三十八元、财产损失类赔偿金六百元;
二、被告保险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给付原告赔偿金四万零七百二十九元二角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