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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律师事务所交通事故律师讲述交通事故纠纷案件

发布于 2016年08月15日

[摘要]2010年8月17日,在北京昌平区西关环岛内,被告张某驾驶小客车与步行的原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经认定,被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受伤后,入北京市昌平区医院治疗,共计住院40天。医嘱建议原告住院期间需陪护一人,出院后需休息2个月。原告治疗期间,被告张某为原告支付了医疗费用。2010年11月9日,经北京明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的伤残赔偿指数为20%,为做此次鉴定,原告支付鉴定费1800元。

交通事故律师讲述

案情:

   2010年8月17,在北京昌平区西关环岛内,被告张某驾驶小客车与步行的原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经认定,被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受伤后,入北京市昌平区医院治疗,共计住院40天。医嘱建议原告住院期间需陪护一人,出院后需休息2个月。原告治疗期间,被告张某为原告支付了医疗费用。2010119日,经北京明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的伤残赔偿指数为20%,为做此次鉴定,原告支付鉴定费1800元。被告人的车辆承保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庭审情况:

   审理中,原告诉称交管部门已经认定被告负全责,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交通费1632.5元、误工费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0元、护理费3200元、营养费2000元、伤残赔偿金4794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被告张某辩称:车上了 保险,应该由保险公司赔偿。

  被告保险公司未答辩。

审理结果:

   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给付原告交通费八百元、误工费五千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二千元、护理费三千二百元、营养费八百元、伤残赔偿金二万八千七百六十六元四角、精神损害抚慰金四千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