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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专业劳动纠纷律师承办物业劳动纠纷一案

发布于 2016年08月15日

[摘要]本案被告为农业户口,原系原告公司员工,于2001年8月14日入职原告公司,担任机电维修工。双方于2007年12月1日签订了自2007年12月1日至2010年11月30日的劳动合同,该份劳动合同后续签至2013年11月30日。被告在职期间,每月实发工资为2000元。后原告以被告工作技能不能满足工作需要为由,通知被告下岗培训。

承办物业劳动纠纷一案

案情:

   本案被告为农业户口,原系原告公司员工,于2001814日入职原告公司,担任机电维修工。双方于2007121日签订了自2007121日至20101130日的劳动合同,该份后续签至20131130日。被告在职期间,每月实发工资为2000元。后原告以被告工作技能不能满足工作需要为由,通知被告下岗培训。201296日,原告以被告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双方于2012910日办理离职交接手续。被告曾就本案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该委于2013121日作出裁决书。原告不服裁决中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部分诉至法院。

一审庭审情况:

   审理中,原告诉称被告自2012825日至201293日连续旷工,严重违反了公司管理制度,对其作出了。原告认为自己不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旷工不属实,2012825日原告公司项目主管通知自己下岗培训,之后就离开原岗位。被告没有接到原告送达的归还房屋物品的通知,后原告将该通知贴纸被告床头,之后被告于2012910日去单位办理离职手续。被告同意仲裁裁决。

   庭审中,原告为证明被告不能胜任工作,申请了证人出庭作证。原告为证明被告因旷工被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向法院提交《奖罚管理制度》、考勤表、员工奖罚申报单、处罚通知单、201292日录等证据材料。被告为证明自己不存在旷工的情况,向法院提交其与原告项目主管谈话录音一份。

一审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原告通知被告下岗培训但未告知培训地点和内容,故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故判决:
  
一、原告给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二万三千元;

   二、原告给付被告未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补偿金八千元;

上诉:

   原告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审理结果:

   二审中,在法院支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打车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一次性支付被上诉人经济补偿金、未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补偿金共计一万五千元

 二、双方再无其他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