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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法院民事官司代理律师工程欠款纠纷频频发生的内因

发布于 2016年06月07日

[摘要]昌平法院周边专业民事官司代理律师一直致力于工程欠款纠纷问题的处理,拥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工作能力深得认可,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好帮手。可以说一谈到建筑工程纠纷,大家最先想到的可能就是工程欠款纠纷。导致工程欠款纠纷频频发生的原因何在,昌平法院民事官司代理律师简单说有四个:承、发包双方信息不对称、履约纠纷引起拖欠工程款、缺乏有力清欠手段、国家干预不力。详细内容看下面。
昌平法院工程欠款纠纷频频发生的内因
昌平法院周边专业民事官司代理律师一直致力于工程欠款纠纷问题的处理,拥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工作能力深得认可,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好帮手。可以说一谈到建筑工程纠纷,大家最先想到的可能就是工程欠款纠纷。导致频频发生的原因何在,昌平法院民事官司代理律师简单说有四个:承、发包双方信息不对称、履约纠纷引起拖欠工程款、缺乏有力清欠手段、国家干预不力。详细内容看下面。   
1、承包人缺乏有效必要真实的信息
昌平法院民事官司代理律师承包人缺乏必要信息致使其不能正确选择交易对象和了解交易实情,为欠款埋下伏笔。因为基本上只有发包人对资金落实状况、后期履约能力、昔日诚信历史和目前欠款数量等真实情况心知肚明,在交易中处于优势地位;而承包人使出浑身解数也较难获得实情,在交易起初阶段就处于劣势地位。
2、对履约内容及实际履行认识上存有差异   
形成欠款很多是源于双方对工程款数额意见不一,而工程款数额又与质量、工期和签证等情况密切相关。质量缺陷,承包人应当承担修复费用;逾期交工,承包人应当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质量不合格,发包人可以拒绝付款;签证不力,造成承包人索赔无凭;争议无法解决将委托鉴定,鉴定结论直接决定工程款的得丧变更。故工程欠款并非单纯事件,解决质量、工期等争议是治理清欠之前提。
3、缺乏有力清欠手段 
缺乏有力清欠手段造成屡清屡欠、清老欠新。政府工程的资金源于财政拨款,发包人与投资者相分离,即使出现迟延拨款,发包人亦无能为力;开发商有权将工程抵押、房产预售,承包人难以掌控、不能制止;在僧多粥少的建筑市场,想与发包人平等谈判仅是承包人一厢情愿;民事官司代理律师《合同法》286条规定了承包人的法定优先权,但又有种种限制;提起诉讼属于最终手段,但时间冗长、程序繁琐,迟来的正义不是真正的正义。  
4、法律规定难易发挥实际规制功效    

昌平律师:大量欠款事实频频发生说明法律尚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各界人士呼吁政府强制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和建立工程款划拨备案机制,但总是一厢情愿、风大雨小;行政机关应当公布失信开发商名单,不予办理立项开工等手续,现实却是违规者榜上无名、依然畅通无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