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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保管合同律师事务所保管人责任承担​

发布于 2016年05月23日

[摘要]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根据法律规定,保管人的法定义务体现在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昌平律师事务所接下来详细为您介绍保管合同及保管合同保管人责任承担问题。
昌平保管合同律师事务所保管人责任承担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根据法律规定,保管人的法定义务体现在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接下来详细为您介绍保管合同及保管合同保管人责任承担问题。
一、昌平保管合同律师关于保管合同定义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即保管合同仅有承诺生效,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该合同仍不能成立,还须寄存人将保管物送保管人,保管合同方才成立。
二、关于保管人主要义务
1、保管义务。保管人的首要义务即是保管标的物的义务。其内容包括:
(1)妥善保管标的物。因保管不善导致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但无偿保管人负重大过失责任,有偿保管人负一般过失责任。
(2)按约定或有利于寄存人利益的保管方式保管物品。
3)亲自保管物品。未经寄存人同意的,不得擅自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否则,保管人对第三人保管导致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2、不得使用保管物。非经寄存人许可,保管人不得使用或允许第三人使用保管物。
3、返还保管物。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及时交还。即使有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非经执行程序强制,保管人仍应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
4、附随义务。包括:(1)危险告知义务。当保管物品发生危险或者被法院保全、执行时,保管人要及时通知寄存人。(2)孳息返还义务。保管事务完成,保管人要将产生的孳息全部返还给寄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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