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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商标申请商标申请技巧

发布于 2015年08月13日

[摘要]我国《商标 法》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

  商标申请技巧。
  我国《商标 法》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或者服务商标注册。同时还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这就是说,以什么样的标志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申请人有充分的选择余地和自由。但是,因为《商标法》还规定,只有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才能成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才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所以,申请人仅仅提出注册申请并不是其最终目的--获准注册,而只能是实现其最终目的的首要条件和必经程序。
  由于申请商标能否获准注册,必须经过商标局的实质审查才能决定,因此,为了实现其最终目的,申请人应该自觉主动地在提出申请时对申请商标能否顺利通过审查进行充分的评估和预测,特别是申请商标属组合商标时,更要慎重考虑该申请商标各组成要素的可注册性。这是因为,商标局对自2001年1月1日起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在进行实质审查时,视申请商标为不可分割的整体,只要其中任一部分不具备可注册性,就要整体驳回,不允许在审查程序中进行实质性修正,而只允许对指定商品(或服务)进行分割(2002年9月15日之前根据原《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进行的审查通过给申请人出具《商标审查意见书》的方式进行,该日之后根据现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进行的审查通过直接驳回在部分指定商品或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的方式进行)。所以,如果申请人对所申请注册商标的各组成要素的可注册性没有充分把握,最好分开申请,即将各组成要素作为独立的商标分别提出注册申请,以免因某一部分不能注册而导致该申请被整体驳回,再重新申请注册其他部分时不仅时间延误了,还有可能因他人的在先申请而被再次驳回。下面的这个案例充分说明了这一申请技巧的重要性。
  案例一,某申请人通过某商标代理机构于2001年7月5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沁昌"及图形的组合商标,经审查,因图形部分与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近似,商标局于2002年4月16日予以驳回。申请人又通过同一家商标代理机构于2002年4月29日再次提出"沁昌"及图形组合商标的注册申请,其中的图形部分是在首次申请图形的基础上稍加变化而成的。因变化后的图形与首次申请被驳回时的引证商标已有较大区别,也没有发现另外的冲突商标存在,故该申请通过了商标局的实质审查,于2003年2月7日获准初步审定并公告,只要在三个月的法定异议期内没有人提出异议,该申请便能够在2003年5月7日获准注册。本案申请人首次申请时如能分别申请“沁昌”文字商标和纯图形商标,其中“沁昌”文字商标的注册证恐怕早在2002年年底前就拿到了。
  中山市维益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于2003年在广州成立,目前在广州、增城、佛山、中山均设有服务机构。中山市维益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注册号***867)是经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局备案登记,专业为广大客户提供商标、专利、版权等综合性知识产权服务的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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