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未在法定期限内参加2004年度企业年度检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有关规定。昆明五华区营业执照代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营业执照代办本局决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清算组织依法向我局申请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收缴营业执照和公章。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所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其投资设立的相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根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六)项和第八条之规定,对逾期未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对该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新设企业法定代表人;已经担任其他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该企业应当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属于公司的,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