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建造工程的招标,可以采用项目的全过程招标、分阶段招标、单位工程招标、格外专业工程招标等办法进行。对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不得进行单独招标。
第八条 建造工程的招标,可以采用项目的全过程招标、分阶段招标、单位工程招标、格外专业工程招标等办法进行。对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不得进行单独招标。
第九条 缔造单位应当按有关规矩编制招标书,组织招标活动,选定中标报价和中标单位。
第十条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工程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书的才干。
(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才干。
不具有上述条件的缔造单位,其招标工作托付经缔造行政主管部门赞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业务署理组织处置。
第十一条 缔造工程招标,可以采用下列三种办法:
(一)揭露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或其他有效途径发布招标公告;
(二)聘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资质符合工程需要的单位宣告招标聘请书。应邀参加招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三家;
(三)议标。对技术性、专业性较强和工程条件束缚及工期急切等缔造工程项目,经缔造行政主管部门审定,不适宜揭露招标和聘请招标的,可以施行议标。参加议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两家。
第十二条工作的程序:
(一)查看招标单位的资格;
(二)招标单位填写招标恳求书、编制招标书,并报请缔造行政主管部门查看。缔造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七日内审定完毕;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宣告招标聘请函;
(四)招标单位恳求招标;
(五)对招标单位进行资格查看;
(六)向合格招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计划图纸、技术资料等;
(七)组织招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八)建立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定标办法;
(九)举办开标会议,查看招标标书;
(十)组织评标,判定中标单位;
(十一)宣告中标通知书;
(十二)缔造单位与中标单位签定缔造工程合同。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一经宣告,招标单位不得私行改动其内容。
第十四条 缔造工程项目标底,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矩的技术、经济规范定额及规范,根据计划图纸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需要编制。
一个招标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十五条 缔造工程项目标底经缔造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有必要予以密封保存,在开标上一任何人不得泄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