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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注册商标因与前注册商标近似被诉侵权

发布于 2014年02月19日

[摘要]后注册商标因与前注册商标近似被诉不正当竞争,对于此类案件,商标近似与否是案件审理的关键。

后注册商标因与前注册商标近似被诉侵权


  黄某家几代传承经营A地名吃小笼包。已在A地创立9家分店,牌匾均为“黄家老店”,“黄家”为其注册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宣传,在A地具有较高知名度。A地老黄记公司2010年成立,也经营小笼包,后该公司在A地开设2家分店,牌匾均为“老黄记”并于2011年注册“金珠老黄记”商标。2012年黄家老店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老黄记公司前述行为构成对黄家老店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属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老黄记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金珠老黄记”商标在字形、构图上均与黄家老店的“黄家”商标之间存在较大差别,对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不构成侵犯。但根据A地市井一般语言习惯,相关公众中说起小笼包,一般会将“黄家老店”的小笼包简称“老黄家的包子”。同时A地口音“家”的习惯性发音为“jie”,而“老黄记”中“记”的习惯发音为“ji”,二者从音节上相差不大。基于黄家老店在A地享有的百年盛誉,视觉上虽双方牌匾不相似,但相关公众看到历史上由黄家始创的小笼包被标记“老黄记”字样的餐馆经营时,通过语言口耳相传会产生二者实质上有嫡传关系的联想,从而产生混淆,属不正当竞争。故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办理名称变更,并赔偿损失。

  律师点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包括误认为与知名商品的经营者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的,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规定。本案两家属同一地域同业经营者,在熟悉本地语言习惯,明知公众对“黄家老店”具有较高认同度,仍将“老黄记”突出作为商标,主观上明显有攀附“黄家老店”声誉的故意,客观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因而老黄记公司构成对黄家老店的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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