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的本质:平等下的市场契约精神
但是问题就回到开始,所谓开放是指什么?
按照百度百科的解释,开放是合作,是要消除妨碍合作的封锁限制,或许在电信运营商的角度看来,电信业一直就是开放的,因为与设备商、服务提供商、内容提供商的合作一直在进行,况且电信运营商也并没有感觉到有局限。
如果站在电信运营商之外,比如从互联网内容提供商的角度看,电信运营商又存在诸多约束和限制,一个重要现实可能是内容提供商几乎不可能参与到电信运营商的生产和服务过程中去,更别说还能向电信运营商提出需求,满足自己的一些定制服务。
不能产生影响,也无力影响电信运营商这头巨兽,无论是他处事的方式还是做事的节奏,产业合作者几乎都会产生无力感。
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电信运营商的开放,其本质之一即为给予产业合作者参与电信业务和服务过程的可能性,当然,这并不是说要给第三方开放基础电信业务,而是说,至少产业合作者能够与电信运营商建立一种协商制度安排,通过这种制度安排,能够改善彼此双方的市场绩效。
所以,平等就在开放中自然诞生,所谓平等,并不是说电信运营商与移动互联网的产业合作者要做到平起平坐。市场体量不同,规模不同,战略不同,要求两个市场主体拥有平等的发言权既不现实也不符合基本的市场原则。
平等合作的本质是指电信运营商与产业合作者之间,彼此都要遵循契约精神,在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下,能够不折不扣的执行合约,这一点,尤其是电信运营商作为体量巨大的产业参与者更为重要。
由于政府管制的原因,全球的运营商都承担着来自市场监管者要求承担网络或者内容安全监管的政治压力,这一点在中国尤为突出,来自政府部门的法律和行政的要求,使得运营商不得不在很多方面承担起本应由政府执法部门承担的责任,履行相关的监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