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丰台中晟工商代办专注公司注册咨询和公司注销代理工作

联系资料

丰台中晟工商代办
所在地区:
北京市 北京市
公司主页:
暂无
电话号码:
1830*******
传真号码:
暂无
联 系 人:
常经理
移动电话:
1830*******
电子邮箱:
暂无

北京中晟公司注销代理分享公司注销后商标如何处理

发布于 2020年05月13日

[摘要]北京中晟公司注销代办公司(***)专业办理小规模公司注销,一般纳税人,个体等注销,全程公司注销代办,费用低,欢迎咨询!
    若公司在注销登记前未处置其注册商标,表示该公司注销后,只要相关注册商标仍在有效期内,就仍然是一项合法财产,该公司的权利义务承继者可继受取得相关注册商标权。为此,2002年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2014年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均规定了商标专用权移转制度,说:“注册商标专用权因转让以外的继承等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手续。”
    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移转;未一并移转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未改正的,视为放弃该移转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商标移转申请经核准的,予以公告。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如果已经注销且企业单位的清算报告有明确规定商标权属的,从其约定;如果没有表明商标权利归属的,可以由原公司的全体股东就公司注销清算时遗漏的财产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