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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圣泉律师讲述离婚财产分割纠纷,约定法定有差别

发布于 2013年07月25日

[摘要]汤圣泉律师讲述离婚财产分割纠纷,约定法定有差别。南京婚姻律师维权网是处理离婚案件中离婚财产分割、离婚房产分割、离婚协议书、协议离婚、离婚小孩抚养等问题的权威机构。

汤圣泉律师讲述离婚财产分割纠纷,约定法定有差别。南京婚姻律师维权网是处理离婚案件中、离婚房产分割、离婚协议书、协议离婚、离婚小孩抚养等问题的权威机构。

案情

管婧刘勇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2001年3月登记结婚。结婚时,刘勇在某部队机关工作。婚后,管婧的父母赠给两人名人字画6幅,纯金项链l条,金戒指1枚,共价值15万元。婚后不久,刘勇复员回家,带回医疗费8000元,高原补助费5000元。因管婧刘勇的父母相处产生矛盾,管婧便与刘勇商量以10万元另购平房三间,搬出另住。买房款中包括管婧的父母资助6.5万元.另3.5万元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付。双方约定此三间平房为管婧个人财产,并订有双方签字的房产约定书,房产登记在管婧个人名下。2011年7月,刘勇与一女同事出差时在旅店同居被公安部门查获,后夫妻感情破裂。两个月后,管婧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要求三间房产及结婚时父母所赠财产全部归其所有,并平均分配刘勇从部队带回的医疗费、高原补助费及其他财产。

【南京离婚律师点评】

    首先,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管婧刘勇在买房时对三间平房作了明确约定,并订立了合法有效的书面协议约定房产归管婧所有,故三间平房应是管婧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其次,本案中,管婧父母的赠与行为是在婚后发生的,故名人字画等财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考虑到财产来源及照顾妇女的原则,在分割时应适当照顾管婧利益。最后,根据现行婚姻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疗费,属于特定行为人本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具有专属性,应归本人所有。而刘勇带回的高原补助费是国家对特殊行业的工作人员所给予的特殊津贴,这部分财产也属于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