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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系自愿,女方为返还彩礼答应与男方结婚

发布于 2013年07月12日

[摘要]婚姻系自愿,女方为返还彩礼答应与男方结婚。汤圣泉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处理婚姻家庭纠纷、离婚财产分割、房产分割、股权分割,子女抚养权纠纷、遗产继承纠纷、涉外婚姻纠纷,承办了大量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

婚姻系自愿,女方为返还彩礼答应与男方结婚。汤圣泉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分割、股权分割,子女抚养权纠纷、遗产继承纠纷、涉外婚姻纠纷,承办了大量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

案情

20037月,有媒人殷琪介绍对象,殷琪的父亲对媒人说,女儿曾订过婚,收过彩礼,现在已退婚了,但收人家3800元的彩礼还没退。如果对方肯出这笔彩礼,女儿就可以同他相识,搞对象。媒人将这一情况向曾勇及其父亲讲了,曾勇之父为了急于给儿子成亲,满口答应被告家提出的条件,当下就带着钱和儿子随媒人去相亲。双方见过后都表示满意,原告之父当即给殷琪3800元。双方于一个月后登记结婚。结婚之后,被告迟迟不迁户口,且三天两头回娘家,后干脆不回婆家居住,并直言相告,其同意与原告结婚,完全是为了让原告替其偿还彩礼钱。原告出于无奈,于20053月向县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女方归还过去索要的全部彩礼。

南京离婚律师评析

我国《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当事人实施此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范,属于违法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