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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婚姻律师:离婚后又复婚,夫妻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的区分界定

发布于 2013年06月07日

[摘要]南京婚姻律师:离婚后又复婚,夫妻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的区分界定。南京婚姻律师维权网是南京专业的提供离婚律师、离婚法律咨询、婚姻律师、婚姻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权威机构。咨询热线:***

:离婚后又复婚,夫妻个人财产与的区分界定。南京婚姻律师维权网是南京专业的提供离婚律师、离婚法律咨询、婚姻律师、婚姻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权威机构。咨询热线:***

【案情】

赵华(男)和潘晓(女)1995年结婚,并于1997年生育一子。1999年,赵华所在单位因经营不景气,由3月份开始发不出职工工资,全家依靠潘晓一个人的收入维持生活。同年8月,双方协议离婚。按照协议,孩子归潘晓抚养,夫妻共同财产也归潘晓所有。20003月,赵华辞去原来工作,得到单位补发的一年基本工资12000元,以此为本钱与他人合伙经营水果,规模不断扩大,2002赵华已经存款20万元并经营了一家果品商店。20025月,赵华潘晓协商复婚。20027月,赵华10万元从赵某处购买了小货车一辆,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此事遭到潘晓强烈反对,认为由19993月开始全家就依靠自己一个人的收入生活,离婚后孩子也归自己抚养,以后赵华使用本属于夫妻共有的补发工资经营,才能够有所发展,现在双方已经复婚,赵华购买汽车的行为属于擅自动用夫妻共同财产,因未经财产共有人同意,这一汽车交易行为应该无效。赵华则坚持自己对复婚前的个人财产享有处分权,不仅购买汽车是正当行为,而且汽车也属于自己所有,今后使用汽车经营的收益也应算作个人财产。

南京婚姻律师点评】

19993月到8赵华所得补发工资6000元,以及复婚后双方所得,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赵华离婚后、复婚前个人经营所得属于个人所有财产,他使用个人所有财产购买汽车不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买卖行为合法有效。赵华用个人所有财产购买的汽车属于其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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