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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婚姻法律咨询:事实婚姻一方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构成重婚

发布于 2013年06月06日

[摘要]南京婚姻法律咨询:事实婚姻一方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构成重婚。南京婚姻律师维权网是南京专业的提供离婚律师、离婚法律咨询、婚姻律师、婚姻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权威机构。咨询热线:***

:事实婚姻一方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构成重婚。南京婚姻律师维权网是南京专业的提供离婚律师、离婚法律咨询、婚姻律师、婚姻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权威机构。咨询热线:***

【案情】

张某(19665月生)与王某(19671月生)是同村村民,19892月二人确立恋爱关系,第二年10月举行婚礼并宴请亲朋好友,但未履行结婚登记。之后王某与张某便以夫妻名义公开共同生活。王某于1992年生育一女孩。至1999年张某和王某共同盖了5间瓦房,并置备了手扶拖拉机一辆及一些家用电器。

张某和王某共同生活初期感情很好张某在外跑运输,王某则在家里种植家里的农田,二人家中生活条件比同村多数村民要好。1999年,张某在县城找到一份专为某公司运输货物的稳定的工作,经与王某商量,张某在县城租了—套房子准备长期干下去。2000年春,张某在城里认识了个体户刘某,两人逐渐产生感情,自2000年底起,张某和刘某开始同居生活,刘某于200110月生下一子,周围的人都以为他们是夫妻。

2001年春节期间,王某听同村在县城工作的人提起张某和刘某的事,后到县城去调查发现确有其事遂于20013月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张某与刘某的重婚罪并要求与张某离婚、分割共同财产。

【评析】

王某和张某构成事实婚姻。本案中王某和张某“结婚”时已经达到法定婚龄,其结婚符合婚姻的实质要件,且在19942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因此应按事实婚姻处理。张某与刘某的关系构成重婚因为张某与王某的关系已经构成事实婚姻,而其与刘某又是以夫妻名义同居并生育有一子因此符合重婚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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