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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婚姻法律咨询:同居情侣一方为取得户口买房,分手后引发房产纠纷

发布于 2013年05月31日

[摘要]南京婚姻法律咨询:同居情侣一方为取得户口买房,分手后引发房产纠纷。南京婚姻律师维权网是南京专业的提供离婚律师、离婚法律咨询、婚姻律师、婚姻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权威机构。咨询热线:***

:同居情侣一方为取得户口买房,分手后引发房产纠纷。南京婚姻律师维权网是南京专业的提供离婚律师、离婚法律咨询、婚姻律师、婚姻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权威机构。咨询热线:***

【案情】

199510月,管某()宫某在上海相识相恋同居。1999年,两人决定购买一处房屋准备结婚。当时宫某研究了相关户籍政策后,提出以个人名义购房,待自己取得蓝印户口后,再申请正式户口。管某认为女方取得该城市户口对今后结婚生子也有益处。于是19998月,管某宫某的名义购买了一套总价值为321, 449元的商品房,管某一人支付了定金、首付款等共计16万余元,余款则以宫某作为货款人通过银行办理了货款,货款期限为5年。宫某开始每月还货20005管某完成房屋装修并正式入住,20009月,管某一次性提前偿还了剩余的14万元货款。

    20019月,两人因为性格不合而中断了恋爱关系。当时女方蓝印户口的有效期还没有结束,为了帮助女方顺利取得正式户口,管某同意将房屋的产权变更手续顺延到女方取得正式户口为止。2001911宫某管某签订协议书一份“房屋是管某出资购买,宫某作为名义上的房屋所有权人是为了申报蓝印户口。在办理完蓝印户口后,将房屋所有权人变更为管某。”20044月,宫某取得正式户口后,拒不承认此协议,不办理产权过户手续。20051月,管某提出诉讼,要求女方履行协议,归还房屋。宫某称此协议是为了避免遭受骚扰而出具的,与事实不符。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管某宫某在恋爱期间为了办理户口,弄虚作假将诉争房屋产权登记在宫某一人名下,是违法行为,故造成本案纷争的双方均有责任。在双方恋爱关系终止时,双方对各自恋爱期间的财物有明确的处理意见,尤其是价值大的房崖,书面协议书上表示诉争房的产权为管某所有,意思表示明确,符合购房之初以来的双方意愿,故诉争房屋产权应归管某所有。综上,法院判决:(1房屋归管某所有,宫某应在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将房屋所有权变更在管某名下;(2)管某支付宫某已还房货款21, 449元,于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

分析】

    本案中两人以房屋产权登记的手段弄虚作假得到户口的行为违法,宫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书面形式表示房屋的产权为管某所有,意思表示明确,符合购房之初以来的双方意愿。庭审中,宫某称此协议是为了避免遭受骚扰而出具的,却未提供证据相印证,而且此说法与事实不符,法院未予采纳,诉争房屋所有权应当归管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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