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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离婚法律咨询:抚养权的判定一般遵守有利于孩童成长的原则

发布于 2013年05月31日

[摘要]南京离婚法律咨询:抚养权的判定一般遵守有利于孩童成长的原则。南京婚姻律师维权网是南京专业的提供离婚律师、离婚法律咨询、婚姻律师、婚姻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权威机构。咨询热线:***

:抚养权的判定一般遵守有利于孩童成长的原则。南京婚姻律师维权网是南京专业的提供离婚律师、离婚法律咨询、婚姻律师、婚姻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权威机构。咨询热线:***

案情】

    徐某()吴某19989月登记结婚,20043月生育一子徐小吴某平时工作繁忙,儿子徐小出生后,即由吴某的父母帮助抚养。夫妻二人同在上海打工。徐某脾气暴躁,两人经常发生口角,有时还会动手打吴某200510月,吴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吴某:首先徐某离婚其次,徐某脾气不好,极易动怒,曾有两次户厂打孩子,儿子归徐某抚养不利于孩子成长再者,孩子年龄尚小,离不开母亲,故要求儿子徐小由自己抚养,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用800元。被告徐某同意与吴某离婚,但主张儿子是徐家的后代,且一脉单传,儿子与父亲感情很好,爷爷奶奶也倍加疼爱,因吴某工作繁忙,没有太多时间照顾儿子。故要求儿子归自己自行抚养,并且声称自己不需要吴某对儿子支付任何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的被告徐某,婚后未能及时与原告增进感情交流,加之工作原因,脾气暴躁易怒,不能有效控制自己的情绪,极有可能给孩子的身心健康带来负面影响。原告吴某虽然工作繁忙,但其父母长期帮助其照顾孩子,而且表示愿意在以后继续帮助原告抚养照顾孩子。因此法院判决(1)吴某徐某解除婚姻关系;(2)婚生子徐小吴某抚养,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

分析】

    本案的涉案婚生子徐小20043月出生,吴某200510月提起离婚诉讼。当时,徐小尚不满2周岁,仍属法律意义上的哺乳期阶段,正处于哺乳期的子女,需要母亲照顾得更多一些,尤其实行母乳喂养的孩子,更是离不开母亲。从未满2周岁孩子的心理需求、生理特点来看,也比较适合与母亲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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