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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徐某(男)与吴某于1998年9月登记结婚,2004年3月生育一子徐小。吴某平时工作繁忙,儿子徐小出生后,即由吴某的父母帮助抚养。夫妻二人同在上海打工。徐某脾气暴躁,两人经常发生口角,有时还会动手打吴某。2005年10月,吴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吴某称:首先与徐某离婚;其次,徐某脾气不好,极易动怒,曾有两次户厂打孩子,儿子归徐某抚养不利于孩子成长;再者,孩子年龄尚小,离不开母亲,故要求儿子徐小由自己抚养,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用800元。被告徐某同意与吴某离婚,但主张儿子是徐家的后代,且一脉单传,儿子与父亲感情很好,爷爷奶奶也倍加疼爱,因吴某工作繁忙,没有太多时间照顾儿子。故要求儿子归自己自行抚养,并且声称自己不需要吴某对儿子支付任何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的被告徐某,婚后未能及时与原告增进感情交流,加之工作原因,脾气暴躁易怒,不能有效控制自己的情绪,极有可能给孩子的身心健康带来负面影响。原告吴某虽然工作繁忙,但其父母长期帮助其照顾孩子,而且表示愿意在以后继续帮助原告抚养照顾孩子。因此法院判决:(1)吴某与徐某解除婚姻关系;(2)婚生子徐小由吴某抚养,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
【分析】
本案的涉案婚生子徐小,2004年3月出生,吴某2005年10月提起离婚诉讼。当时,徐小尚不满2周岁,仍属法律意义上的哺乳期阶段,正处于哺乳期的子女,需要母亲照顾得更多一些,尤其实行母乳喂养的孩子,更是离不开母亲。从未满2周岁孩子的心理需求、生理特点来看,也比较适合与母亲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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