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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律师事务所告诉您那些法院不予受理的案子

发布于 2017年03月29日

[摘要]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当在刑事诉讼中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沈阳律师事务所哪家好,沈阳律师事务所电话,沈阳律师事务所地址

了解到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当在刑事诉讼中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九条:“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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