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金禹律师事务所北京朝阳金禹律师事务所专业离婚律师公司法律顾问建设工程工官司

联系资料

金禹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区:
北京市 北京市
公司主页:
暂无
电话号码:
010-*******
传真号码:
暂无
联 系 人:
暂无
移动电话:
1391*******
电子邮箱:
暂无

朝阳离婚案件律师分析离婚后的探视权问题

发布于 2017年03月17日

[摘要]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对方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中止探望权利裁定。

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