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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婚姻法律咨询:婚后发现丈夫有生理缺陷,妻子提出离婚有根据

发布于 2013年05月28日

[摘要]南京婚姻法律咨询:婚后发现丈夫有生理缺陷,妻子提出离婚有根据。南京婚姻律师维权网是南京专业的提供婚姻律师、婚姻法律咨询、离婚律师、离婚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权威机构。咨询热线:***

:婚后发现丈夫有生理缺陷,妻子提出离婚有根据。南京婚姻律师维权网是南京专业的提供婚姻律师、婚姻法律咨询、离婚律师、离婚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权威机构。咨询热线:***

【案情】

    20052月,29岁的江某()25岁的黄某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后二人按照当地习俗订婚20057月,两人登记结婚。新婚之夜,江某借口身心疲惫未与黄某同房。黄某不以为然。可是之后的一个月中,江某以各种原因为借口,拒绝与黄某行夫妻之实。追问下,方得知江某竟然有生理缺陷,根本不能进行夫妻生活。江某说自己曾经去过医院,检查的结果是自己的缺陷是先天的,目前无法医治,但是可以通过人工授精方式使配偶生下他的孩子。得知真相后,黄某责怪江某欺骗她,而江某却认为夫妻在一起就是搭伙过日子,只要通过医院的医学手段,他们还是能生下自己的孩子的,自己的隐瞒行为并不会影响到黄某做母亲的愿望。

    二人协商不成,黄某200510月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法庭上,江某称自己为了结婚,已经花费5万元,而且自己的问题不影响黄某像正常人一样做母亲,因此不同意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黄某与被告江某,经人介绍结婚,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又未建立起夫妻感情,江某生理上有缺陷,无法与其妻子进行性生活,且难以治愈,符合离婚条件,判决江某黄某离婚。一审判决后,江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分析】

    我国《婚姻登记条例》及《婚姻法》中,并没有禁止生理有缺陷的人结婚之条款,然而夫妻共同生活的内容是多方面的,性生活也是其中的一部分。夫妻间的性生活可以更好地调节和增进夫妻感情,对于夫妻任何一方来说,都是非常必要的。若夫或妻一方存在生理缺陷,以致不能正常地过性生活,就难以达到婚姻生活的基本要求。若婚前一方明知对方有生理缺陷而与之自愿结婚,同样是我们法律所允许的,这种婚姻关系亦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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