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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代理记账公司分享哪些财产不得用于纳税担保抵押

发布于 2017年03月10日

[摘要]西安代理记账公司分享哪些财产不得用于纳税担保抵押,根据《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的规定,以下财产不得用于抵押:(1)土地所有权;(2)土地使用权,但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及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除外;

分享哪些财产不得用于纳税担保抵押

问题答复:根据《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的规定,以下财产不得用于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土地使用权,但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及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话***  62088338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
(8)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不予抵押的财产。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拨打服务热线***  62088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