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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纠纷昌平代理律师谈相关规定

发布于 2016年11月03日

[摘要]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融资租赁纠纷昌平代理律师谈相关规定。根据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融资租赁纠纷
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融资租赁纠纷昌平代理律师谈相关规定。根据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融资租赁纠纷昌平代理律师谈相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第19条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有约定,从约定。根据合同法第242条、第250条及解释第4条、第10条规定,一般情况下,租赁物所有权归出租人,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
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融资租赁纠纷昌平代理律师谈相关规定。按照合同法第237条的规定,融资租赁标的物选择权一般情况下归属于承租人,根据解释第6条、第17条以及第19条的规定,若出租人干预承租人选择租赁物,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根据解释第19条的规定,主张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举证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根据合同法第247条的规定,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维修义务人是承租人。根据解释第7条的规定,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即谁占有谁负责。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
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谈相关规定。根据合同法第246条的规定,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即由承租人承担责任。根据合同法第247条,承租人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保管责任,同时根据解释第7条规定,一般情况下,该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承租人仍应当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租金,否则构成违约。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