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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质押纠纷昌平担保律师为您分析

发布于 2016年11月01日

[摘要]担保物权质押纠纷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昌平担保律师为您分析。《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担保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担保物权质押纠纷昌平担保律师为您分析
担保物权质押纠纷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为您分析。《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担保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昌平担保律师为您分析。《担保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担保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四)质押担保的范围;(五)质物移交的时间;(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四条规定,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第八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第八十六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