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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知名律师介绍补充医疗保险

发布于 2016年10月24日

[摘要]什么是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的区别是什么?补充医疗保险,即医疗保险的补充保险,是指单位或特定人群,根据自己的经济收入水平和疾病的严重程度,自愿多购一种辅助医疗保险。下面宿迁知名律师为您详细介绍。

介绍补充医疗保险


  所谓补充医疗保险,即医疗保险的补充保险,是指单位或特定人群,根据自己的经济收入水平和疾病的严重程度,自愿多购一种辅助医疗保险。它是对社会医疗保险的一个有益的补充。宿迁知名律师介绍,根据我国的国情,逐步建立起以满足劳动者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这是社会医疗保险的主体和第一层。而第二层,就是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是为了满足劳动者更高层次的医疗需求,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指出,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决定》,为了不降低一些特定行业(如金融、铁路、邮电等)职工现在较高的医疗消费水平,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作为过渡措施,允许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补充医疗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之家有着一定的区别:

一、立法范畴不同
  社会医疗保险属于社会立法范畴,它反映的是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同时也是国家对劳动者应尽的义务。补充医疗保险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范围明确保险机构和参保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保险契约的签订是以平等、自愿、互利、等价为前提的。补充医疗保险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由民法调整。

二、性质不同
  社会医疗保险是国家根据宪法规定,为保护和增进职工身体健康,强制性地由国家或地方通过立法来执行,它不取决于参保人的意愿;作为一种社会福利性的事业,具有非盈利性质。补充医疗保险则是社会保险部门或保险公司运用经济杠杆补偿手段经营的,是社会经济生活的一个方面;属自愿参加,参保人与保险机构双方按自愿的原则、通过签订保险合同而产生;商业性保险公司办的补充医疗保险多以盈利为目的,属于商业性医疗保险范畴,具有商业保险的某些性质,但社会保险部门办理的补充医疗保险属非盈利性。

三、权利与义务对等关系不同
  社会医疗保险的权利与义务对等关系建立在劳动关系上面,只要劳动者履行了为社会劳动的义务,就可以获得享受基本医疗需求的权利。宿迁知名律师强调,在一定意义上,劳动者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与医疗保险待遇并不成正比例关系,也就是说,社会医疗保险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并不对等。补充医疗保险的权利与义务则是建立在合同关系之上,由于保险机构与参保人之间是一种经济利益关系,所以,只要劳动者有经济承受能力,自愿签订补充医疗保险合同,并按合同规定缴纳保险费,就能获得相应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