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交通事故案帮助申请调查取证
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收集。”昌平交通事故案中因与案件相关事实的证据保存在相关部门手中,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昌平律师帮助当事人。
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下面是昌平交通事故案昌平律师事务所帮助申请调查取证时,向北京市昌平区法院提交的调查取证申请书。
查取证申请书
申请人:胡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住址:北京市XX区XXXX大街XX栋楼
电话: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依法赴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公安分局治安支队秩序中队非正常死亡办公室调取2015年12月1日在昌平区XXXX西侧发生事故死亡的相关案卷卷宗及勘验笔录。
申请理由:
申请人诉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贵院已受理,现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相关案件卷宗及笔录保存在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公安分局治安支队秩序中队,申请人因客观情况无法调取,依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调查取证申请,请贵院依法予以调查。
此 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