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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为当事人辩护故意伤害罪一案

发布于 2016年10月13日

[摘要]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做内高素质的人才资源能够满足客户不同的需要,提供多层次、全方位的一流法律服务。为紧跟法律服务市场热点,北京金标律所根据人员结构特点,组建专业方向明确、符合社会需求的专业法律服务团队,逐步形成以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建筑房地产、刑事辩护等业务为支柱,其他各项法律业务并存的法律服务体系。

昌平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为当事人辩护故意伤害罪一案

      做内高素质的人才资源能够满足客户不同的需要,提供多层次、全方位的一流法律服务。为紧跟法律服务市场热点,北京金标律所根据人员结构特点,组建专业方向明确、符合社会需求的专业法律服务团队,逐步形成以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建筑房地产、刑事辩护等业务为支柱,其他各项法律业务并存的体系。

案情:

   肖某于20146216时许,在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高教园区城铁站A2出口处,因摊位位置一事与闫某发生口角,后对闫某拳打脚踢,造成闫某左第9肋骨骨折,断端移位,左肺血气胸。经法医学鉴定,闫某本次所受损伤程度符合轻伤二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追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

庭审情况:

   诉讼过程中,闫某以被告人肖某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闫某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从中处罚;要求赔偿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12741.67,护理费16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80元,误工费14200元,交通费500元,营业费20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予以认可,并表示自愿认罪。对民事诉讼部分的请求表示现在无赔偿能力。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肖某系初犯,认罪悔罪,家庭困难,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审理结果:

   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犯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肖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闫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二万四千五百七十一元六角七分;

   三、驳回原告人闫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