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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昌平交通事故纠纷律师为您谈办理过的案例

发布于 2016年09月26日

[摘要]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凝聚多名业务精通和敢于担当的律师,始终秉承与客户建立持久伙伴关系的理念,始终专注于为客户提供所需专业知识及智力支持,通过严格的事务所管理,紧密高效的团队协作和不断创新的业务处理技巧,在民商刑事诸多领域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显示了我们的专业服务优势。​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您谈办理过的案例

凝聚多名业务精通和敢于担当的律师,始终秉承与客户建立持久伙伴关系的理念,始终专注于为客户提供所需专业知识及智力支持,通过严格的事务所管理,紧密高效的团队协作和不断创新的业务处理技巧,在民商刑事诸多领域为客户,显示了我们的专业服务优势。

案情简介

2013年311730分,被告韩某驾驶p×××××号小型客车沿XX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去林里路口时,与对行的原告冯某驾驶的助力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摩托车受损的后果。原告受伤后住院治疗,被告对原告的花费不予赔偿。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庭审情况

原告诉称: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共计36265.30元。

被告韩某辩称:事故发生时,原告逆行。另外,原告伤势较轻。被告认为原告的要求有些过分。

被告XX保险公司辩称:请法院查明事实。如符合交强险有关规定,被告公司同意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范围内对原告合法、并有证据支持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诉讼费、鉴定费等不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原告损伤构不成残疾。

法院认为:原告冯某与被告韩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冯某受伤、两车受损,双方分别承担本次事故的主次责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因被告驾驶的肇事车辆加入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赔偿。被告XX保险公司辩称原告损失构不成残疾。法院认为,原告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残疾,且鉴定结论经法院技术科审核无误,对该结论应予采信。

原告冯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交通费票据有异议,法院认为有一定道理,交通费本院酌定为300元。

庭审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XX财产保险公司XX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冯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共计34341.3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00元、鉴定费180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