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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纠纷经典案例昌平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为您讲解

发布于 2016年09月26日

[摘要]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在长期的法律实践中,针对不同领域服务对象需求特点探讨出了自己的法律服务模式,使得法律服务更为及时便捷。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的服务宗旨是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为当事人尽力争取最佳利益。近年来,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一直为满足普通城市居民和个体工商户对价廉质优法律服务需求,真正实现法律服务走入寻常百姓家而努力,提供的法律服务也赢得了当事人一致认同。

保险合同纠纷经典案例昌平律师事务所为您讲解

在长期的法律实践中,针对不同领域服务对象需求特点探讨出了自己的法律服务模式,使得法律服务更为及时便捷。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的服务宗旨是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为当事人尽力争取最佳利益。近年来,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一直为满足普通城市居民和个体工商户对价廉质优法律服务需求,真正实现法律服务走入寻常百姓家而努力,也赢得了当事人一致认同。

案情简介

2013年1121日,原告就AXXXXBXXXX挂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商业险,包括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105万元),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20.7万元)等及其他险种。2013128日,在北京市XXXXXX村一储料场内,原告车队所属司机李某驾驶投保车辆因操作不当致使另一作业车辆司机张某死亡。后经北京市XX区法院审理,最终以刑事判决结案。期间原告与张某家属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共计赔偿死者家属98万元。原告就上述损失向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申请理赔,获得交强险赔偿金11万元。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未果,现诉至法院。

庭审情况

原告诉称: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87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保险公司辩称:1、对投保事实和出险事实认可,对于原告因此次事故损失的合理合法部分,被告公司同意赔付,但因涉案事故未进行事故责任划分,导致被告公司无法对原告有的损失进行核算理赔;2、对于三者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等各项费用,被告公司认为应按照三者所在地标准核算赔付;3、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诉讼费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故被告公司不同意赔付。综上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原告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形成保险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保险公司理应对投保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依约进行赔付。根据查明的事实,因此次交通事故原告实际向三者赔付各项损失98万元,现原告诉求的保险赔偿金87万,系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属保险公司三者险理赔范围。故原告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保险赔偿金87万元的请求合理,法院予以支持。保险公司称因涉案事故未进行事故责任划分,其无法对原告的损失进行核算理赔。对此法院认为,根据刑事判决书认定,李某因未注意后方安全将站在另一辆半牵引车右侧正卸货的司机张某压致死,导致事故发生,刑事判决书判决李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上述事实可以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故对于保险公司该项抗辩意见,法院不予支持。保险公司提出对三者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等各项费用按照三者所在地标准核算赔付的意见,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保险公司称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故不同意赔付。对此法院认为,第一,原告诉求的87万元,系其因事故实际向三者支付的费用,该数额在三者险责任限额以内,现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原告主动对三者损失的赔付存在主观恶意,亦无证据证明87万元赔付数额中包含了精神损害抚慰金。第二、根据三者险保险条款约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赔付属于免责条款,按照保险法规定,投保时保险人应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进行明确说明。而本案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其已经就免责条款尽到明确说明义务。综上,对保险公司上述抗辩意见,法院不予支持。

庭审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赔付原告保险金八十七万元。

案件受理费六千二百五十元,由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