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讲述代理过的案件之离婚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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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0年3月27日登记结婚,1982年5月25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李XX,现已成家。近几年来,由于双方缺乏沟通,产生矛盾。原告曾于2008年11月1日向本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其夫妻关系仍无好转,并从2008年12月11月开始分居至今。原告于2010年2月23日再次向本院起诉,请求依法裁决。
另查明,原、被告双方无婚前个人财产,无债权债务,在本案审理中,原告请求先处理离婚关系,其余财产部分另案处理。
庭审情况: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性格差异很大,并且被告生性多疑,经常对原高进行殴打和辱骂。不久前被告当众殴打原告,一身伤痕累累。使得原告每天紧张兮兮的生活,为了躲避被告的殴打,现原告常年累月在外打工。被告的所作所为,致使原告无法与其共同生活。现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离婚;2、判给原告安置房一层;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到庭,无辩称。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可另案处理。判决如下:
一、判决原被告离婚;
二、驳回原告王XX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