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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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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为您讲述代理的经典案例

发布于 2016年09月22日

[摘要]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所内律师均执业多年,均毕业于北京知名学府,组成了高度专业化、运行有序、服务高效、管理规范的法律服务团队。业务范围覆盖刑事辩护与代理、民商事诉讼与仲裁代理、行政复议与诉讼代理、仲裁代理等广泛的法律服务领域。始终以最敬业的精神、最勤勉的努力和最诚信的服务,最大限度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昌平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为您讲述代理的经典案例

是一家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所内律师均执业多年,均毕业于北京知名学府,组成了高度专业化、运行有序、服务高效、管理规范的法律服务团队。业务范围覆盖理、民商事诉讼与仲裁代理、行政复议与诉讼代理、仲裁代理等广泛的法律服务领域。始终以最敬业的精神、最勤勉的努力和最诚信的服务,最大限度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

   被告1、被告2、赵X系赵XX之子。赵X2002517日去世、被告3系赵X之子。赵XX20081111日去世。赵XX与原告系夫妻,双方均系再婚。二人于1987年登记结婚,后于1997年办理离婚手续。200191日,赵XX与建筑工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位于海淀区怡秀园9号楼413号房屋。赵XX去世后,被告122009330日在公证处办理《公证书》:房屋由被告12共同继承,被告3自愿放弃代为继承权。

   另查,2010年原告曾在海淀法院起诉被告12同居关系析产纠纷,要求分割413号房屋。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2011年原告再次起诉被告12法定继承纠纷,被法院裁定驳回。现原告依据《继承法》第十四条诉至法院。

庭审情况:

   原告诉称原被告是继父子关系。原告与二被告母亲于1987年登记结婚,1997年为了争得第三人房产协议离婚。离婚后双方仍共同生活。2000年房屋拆迁后双方共同生活、居住在413室房屋。200811月赵XX去世。后二被告在未征得原告意见的情况下将赵XX前述。原告与赵XX共同生活长达22年,在此期间原告对赵XX抚养较多,而且帮助赵XX抚养生活不能自理的大儿子一家15年及被告1的女儿六年。原告作为应分给适当遗产的人有权分得遗产的三分之一份额。

   被告辩称:1、原告属于重复起诉;2、被告母亲享有退休金,在生活上不需要被告提供经济来源,在劳务不需要原告给予扶持;3、即使原告认为属于分给适当遗产的人,也已超过诉讼时效。

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本案的诉讼理由与之前诉讼理由不一致,不属于“一事不再理”的禁止范围。因房屋已登记在被告名下,二人应给付原告适当的款项。故判决:

被告给付赵某人民币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