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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刑事案件律师专业代理刑事相关各类案件​

发布于 2016年09月20日

[摘要]当您的亲友被传讯、拘留、逮捕、起诉、审判之时,找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善于表达辩护论点,逻辑思维严密,办理过相当数量的刑事案件,刑事司法经验丰富,我们将最大限度地维护其权益。刑事辩护律师的代理,在其制度中具有着怎么样的基础内容,在不一样的形式中,有其独特的要素,那么这个代理制度的基础需要怎么样进行分析。
昌平刑事案件律师专业代理刑事相关各类案件
当您的亲友被传讯、拘留、逮捕、起诉、审判之时,找刑事律师,善于表达辩护论点,逻辑思维严密,办理过相当数量的刑事案件,刑事司法经验丰富,我们将最大限度地维护其权益。刑事辩护律师的代理,在其制度中具有着怎么样的基础内容,在不一样的形式中,有其独特的要素,那么这个代理制度的基础需要怎么样进行分析。
在刑事诉讼的理论研究中,人们关注的焦点一直是辩护制度,认为诉讼的开始源于控诉,因此,为保证裁判的客观公正性,就必须建立与控诉相对抗的制度——辩护制度。从这一视角出发,辩护制度的理论基础应当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对立统一规律”。    
但是在中,已经有公诉机关在行使控诉职能了,为何还要允许公诉案件的呢?在我国,为什么原刑事诉讼法中没有规定代理制度而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又专门对此进行了修正了呢?要弄清这些问题,就必须从理论上揭示刑事诉讼律师代理制度存在的基础,也就是说,必须搞清楚刑事诉讼律师代理制度的理论基础是什么。唯如此,才能确保这一制度能够得到普遍的认同和遵循及其地位的最终稳固。    
应该说,代理制度来源于民事法律领域,随着社会生活的日趋广泛和复杂,人们由于年龄、精神状态、健康、知识、时间、条件等原因,已不可能事必躬亲,而迫切需要通过他人代为办理各项事务,这就使代理制度的产生成为必要和可能。而从严格意义上说,民事代理只能使用于民事主体间有关民事权利义务设立、变更、消灭的民事法律行为。但是,民法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正常民事流转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允许将代理制度及其有关规则扩展使用于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主要是:申请行为、申报行为、诉讼行为等,果说,早期民事实体的代理是为了让委托人免去事必躬亲的劳累的话,那么现代的诉讼代理制度就不单单是这种功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