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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交通事故专业律师承办机动车交通事故案

发布于 2016年08月18日

[摘要]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一直秉承着诚信做人、专业做事的理念,办理各类民商事、刑事、行政诉讼等案件,并且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在客户群中拥有良好的口碑,也获得越来越多客户的信赖和社会的认同,为当事人提供更加全面、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承办机动车交通事故案

一直秉承着诚信做人、专业做事的理念,办理各类民商事、刑事、行政诉讼等案件,并且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在客户群中拥有良好的口碑,也获得越来越多客户的信赖和社会的认同,为当事人提供更加全面、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案情

2010年10月16日12时15分许,被告崔某某驾驶车牌号为京P39D7小型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丰台区周口店路赵辛店村社区服务站北侧将原告撞伤。经交通部门认定原被告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后原告被送至北京市航天中心医院进行治疗,经医院诊断为:重度颅脑损伤,双侧额叶挫裂伤,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内多发出血,右侧枕部硬膜下雪肿,枕骨骨折,枕部头皮裂伤。原告于2010年12月29日出院,共计住院74天。支付医药费116606.12元,护理费5340元,其辅助用品3995.4元。后被告又为原告支付了门诊治疗费36.2元,护理费900元。医院建议住院期间陪护壹人/24小时,出院后需陪护,加强营养。原告提供北京科普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明,证明周某某在其单位任司机,月收入2500元,因其父亲处车祸,于2010年10月16日请事假未上班,单位扣发其事假期间的工资。周某某在医院护理23天。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街道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明原告自2008年1月5日在丰台区朱家坟一里1楼2门502室与其女儿居住至出车祸止。

2011年5月25日,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伤势进行鉴定,原告的伤残赔偿指数为100%,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原告支付鉴定费用4183.96元。涉案车辆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

庭审情况:

庭审中,原告请求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7209.1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700元,营养费6981.9元,护理费858507.07元,残疾赔偿金232584元,鉴定费4183.96元,残疾器具费2430元,精神损失费100000元,交通费7258元。

被告崔某某认可,认为自己已为原告支付了医疗费89831元,陪护费900元。且交警作出双方同等责任的认定,故要求原告退回一半的金额。

被告人某保险公司未有书面答辩。

审理结果:

   判决如下:

  一、被告保险公司给付原告医药费一万元,精神损失费二万元,伤残赔偿金九万元。

  二、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辅助器具费、交通费由被告崔某某承担50%,共计十四万七百四十四元四角一分。

  三、被告崔某某已支付的九万零七百三十五元二角,由原告退回四万五千三百六十八元一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