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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录律师看待幼女性侵案

发布于 2016年08月16日

[摘要]最近,幼女被“老师”、“校长”、“男朋友”、“叔叔”、“爷爷”性侵的案例不断曝光。各种性侵幼女案令人发指,如网友所说:何时才能还她们一个平静的成长环境?希望孩子学会保护自己,希望家长加强教育负起责任,希望有关部门能行动起来,给国家的“未来”们一个未来。

      宁夏12名幼女被性侵长达一年之久才家人发现,与其说这是留守儿童与家人缺乏沟通的悲哀,还不如说是丑恶教师狰狞的恶果。如今性侵幼女的教师是去坐牢了,但是已然受到伤害的孩子及其家人,又该如何的去面对他们仍将继续面对的生活。据一名受害孩子的父亲田超介绍,2014年4月18日傍晚,一位杨姓5岁女童与一位李姓6岁女童发生了口角,前者急了,“你跟老师亲嘴,他还扒你裤子,我要告诉你妈妈。”就是这次吵架牵出了隐藏许久的性侵。当晚9点左右,田超决定报警。随后,田晓静和一位6岁的马姓女童被带到村子所属的张家庄镇派出所做笔录。次日也就是2014年4月19日早上9点,黄振辛因涉嫌强奸、猥亵儿童,被灵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今年1月9日,案件在银川中院开庭审理,黄振辛被控强奸罪、猥亵儿童罪。

       在受害女童的描述中,黄振辛和她们亲嘴,把她们“放在沙发上,裤子脱掉,趴在我们身上。”据银川市检察院的起诉书,2014年2月至4月期间,黄振辛以修改作业为由,多次将3名幼女带到办公室,实施奸淫。2013年至2014年4月期间,黄振辛多次在办公室、学校操场,对12名幼女实施猥亵行为。12名女童均为4至6岁的幼女。黄振辛多次实施性侵行为时,现场还有其他学生。

     在我国,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故意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系强奸,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黄振辛通过恐吓和零食,连续多次与12名幼女发生性关系,古今不仅构成强奸罪,而且符合强奸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可处死刑。根据刑法的规定,犯强奸罪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同时,黄振辛的行为还构成了猥亵,即其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其所教12名幼女实施亲吻等淫秽行为,同样不可饶恕。根据刑法规定,应当依照猥亵或侮辱妇女,从重处罚。
     刘录律师提醒,教育部门应该切实负起对儿童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一方面严格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建立和儿童单独接触的一些限制性规定,清除危害孩子安全的监管死角;一方面针对不同年龄段的孩子,开设相应的安全教育课。政府应尽可能给打工者提供一个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包括获得报酬的权利、合理休息权、子女受教育机会等,还应当重视打工者的业余文化生活,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使他们的生活充实、健康、丰富,关心他们的婚姻家庭。而一些外来务工人员抱着“把孩子交给学校就行了”的念头,自身忙于打工,忽视对孩子的教育和关心,应努力引导和督促家长承担起合格监护人的职责。在社会对公职人员的招聘过程中,有各种考核,包括考公务员的高分等等,但是对于公务员心理健康方面的测试却没有相应的项目。建议国家再招考公务员、教师的时候,增加心理健康方面的测试。而在具体的工作中,也应该重视公职人员心理健康辅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