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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北京结婚不成的赠与财物是否属不当得利?

发布于 2016年07月19日

[摘要]或者经朋友介绍认识,或者经婚恋网站撮合,男女双方建立恋爱关系。在交往中,难免少不了一方消费,一方买单的情形。交往的结果不外乎两种:一种是步入婚姻殿堂,幸福美满的生活下去,一种是双方因感情不和反目,由于钱财互相扯皮。结婚不成,赠与的财物如何定性,本文给您几点参考。

: 或者经朋友介绍认识,或者经婚恋网站撮合,男女双方建立恋爱关系。在交往中,难免少不了一方消费,一方买单的情形。交往的结果不外乎两种:一种是步入婚姻殿堂,幸福美满的生活下去,一种是双方因感情不和反目,由于钱财互相扯皮。结婚不成,赠与的财物如何定性,一般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双方是恋爱关系,一方是一种自愿赠与行为,与有无结婚目的无关,二人感情破裂后,要求返还所赠与的财物不合理,该款物不应返还。

    第二种观点认为,这属于婚恋期间的赠与行为,系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现预期的婚约没有实现,男女双方不能结婚,赠与行为所附解除条件成立,赠与的法律效力解除,该财物作为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而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而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其具有单务性和无偿性。赠与人可在三种情况下,撤销赠与并要求受赠人返还所赠财产: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一方给付大额财物其直接目的是与对方缔结婚姻关系,是有目的的赠与。如果双方未能缔结婚姻,那么赠与财物的原因也就不复存在。换句话说,受赠方继续占有财物的原因、法律依据由于婚约关系的解除而归于消灭。根据公平原则,只有将财产恢复到订立婚约前的状态才能体现公平合理。所以在婚约解除后,结婚目的已经无法实现,返还财物合情合理。如果受赠人仍继续占有财物,则构成不当得利。

    第二、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形成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包含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法律对其人身关系不予保护,但对基于此基础形成的财产关系予以保护。因为恋爱期间,特别是婚约期间的财物送往,看上去是赠与,其实与民法上的赠与有一定的区别,往往不是出于当事人的真心,其真实意图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在男女双方恋爱期间,购买衣物、食品等必需品属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价值很小,在不能证明系为结婚而特意购买等情况下,应认定为一般的赠与。而对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而赠送的贵重财物,应当认定为不当得利。在赠送财物的过程中,虽然财产权利已转移,但是如果产生财产转移的原因未发生,当事人所期待的结婚目的未能达到,那么受赠人就缺乏占有财物的合法原因。鉴于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并未依登记缔约婚姻关系,故受赠人的这种占有行为属于不当得利,赠与人可请求返还,受赠人则负有返还全部财物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