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谈当事人须知事项。在法院打官司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当事人须知以下事项:第一,靠证据说话;第二,正确选择管辖法院;第三,了解可能产生的成本支出;第四,庭审笔录核对后再签字;第五,不服判决可上诉且要注意上诉期限。下文中昌平律师详谈。
一、法院打官司,当事人要靠证据说话。
证据是法官在司法裁判中认定过去发生事实存在的重要依据,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法官认定事实作出裁判主要就是看证据。
二、法院打官司,当事人正确选择管辖法院
根据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法院打官司,当事人要了解可能产生的成本支出
打官司就要掏诉讼费。首先,当事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后,依法向当事人收取案件受理费。非财产案件受理费收取的相对较少,涉及财产的案件,一般按诉讼标的收费,收取费用相对较多。其次,申请鉴定、财产保全等,当事人要支付鉴定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
四、法院打官司,当事人应当核对庭审笔录后再签字
案件审理时书记员会记录审理过程,审理结束后,会要求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字。提醒:审理记录一定要核对!要看书记员记录的自己在法庭上说的话是否准确。
五、法院打官司,不服判决可上诉且要注意上诉期限
一审判决下达后,不服的可以上诉。一方上诉的,一审判决就不生效。对判决不服的上诉期为15天,超期将导致丧失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