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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劳动争议律师谈失业保险办理征缴待遇问题

发布于 2016年07月06日

[摘要]为职工办理失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因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不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等原因,造成失业人员不能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农民合同制职工不能按照规定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失业保险待遇损失或者一次性生活补助损失总额的二倍给予赔偿。昌平劳动争议律师下文详谈失业保险的办理征缴待遇问题。

谈失业保险办理征缴待遇问题。为职工办理失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因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不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等原因,造成失业人员不能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农民合同制职工不能按照规定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失业保险待遇损失或者一次性生活补助损失总额的二倍给予赔偿。下文详谈失业保险的办理征缴待遇问题。

一、失业保险的征缴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昌平劳动争议律师: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为扣缴。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待遇

昌平劳动争议律师: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按照本条例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四)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