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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伤情鉴定费用承担主体昌平道路交通事故律师

发布于 2016年07月01日

[摘要]受害人的伤残鉴定行为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明确权利和责任,使诉讼顺利进行,其鉴定结果也与被告的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当事人进行的是有根据、有必要的鉴定,由此支付的相关费用理应由加害人承担。昌平道路交通事故律师下文中结合案例对受害人伤情鉴定费用承担主体介绍如下。
受害人昌平道路交通事故律师受害人的伤残鉴定行为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明确权利和责任,使诉讼顺利进行,其鉴定结果也与被告的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当事人进行的是有根据、有必要的鉴定,由此支付的相关费用理应由加害人承担。下文中结合案例对受害人伤情鉴定费用承担主体介绍如下。

【案情】

2010年10月16日12时15分许,被告崔某某驾驶车牌号为京P39D7小型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丰台区周口店路赵辛店村社区服务站北侧将原告撞伤。经交通部门认定原被告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后原告被送至北京市航天中心医院进行治疗,经医院诊断为:重度颅脑损伤,双侧额叶挫裂伤,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内多发出血,右侧枕部硬膜下雪肿,枕骨骨折,枕部头皮裂伤。原告于2010年12月29日出院,共计住院74天2011年5月25日,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伤势进行鉴定,原告的伤残赔偿指数为100%,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原告支付鉴定费用4183.96元。涉案车辆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

【法律问题】

被害人伤情鉴定费用承担主体是谁?

【解答】

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是诉讼费用承担的一般原则。是对败诉方消耗司法资源的一种制裁,基于司法资源与诉讼费用相一致的原理,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如果与医药费相加总额没有超过保险公司赔偿限额则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交通事故伤害者可以要求肇事者赔偿,有保险,找保险公司赔偿。本案中原告进行的是有根据、有必要的鉴定,由此支付的相关费用理应由肇事者承担。但肇事者已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将风险已经转嫁给保险公司,故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鉴定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