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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不动产纠纷律师房产登记纠纷该状告谁

发布于 2016年06月12日

[摘要]昌平不动产纠纷律师关于房产登记纠纷,房产登记活动往往会涉及两种活动,一是基础的法律行为产生的房屋登记权利义务,二是在此基础上当事人对登记机关的房屋登记申请及登记机关的登记行为。一种是民事活动,一种是行政活动,由此产生的房产登记纠纷需要明确纠纷类型属性,从而确定该状告谁。
房产登记纠纷该状告谁
昌平不动产纠纷律师关于房产登记纠纷,房产登记活动往往会涉及两种活动,一是基础的法律行为产生的房屋登记权利义务,二是在此基础上当事人对登记机关的房屋登记申请及登记机关的登记行为。一种是民事活动,一种是行政活动,由此产生的房产登记纠纷需要明确纠纷类型属性,从而确定该状告谁。
房产登记实质上包含两种活动:一是指当事人申请并协助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的活动, 其性质为履行房产买卖、投资、赠与或者 抵押等合同义务的民事行为,此种行为基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而产生;二是登记机关接受当事人申请并依据登记规则完成相关登记程序的活动,其性质为行政机关依据有关登记的行政规范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此种行为在登记机关和申请办理登记的当事人之间产生行政管理关系。当事人一方不按合同约定“办理”房产物权登记,或者房产物权登记因一方的不予协助、配合而无法完成等,其行为构成违约,由此引发的纠纷属民事争议;如果登记机关怠于办理或者违法办理房产物权登记,则其行为构成行政不作为或者违法行政行为,由此引发的纠纷属行政纠纷。因此,关于到底该状告谁,如果房产登记纠纷中既存在民事争议,又存在行政纠纷的,既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状告违约当事人,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状告相关的行政机关。
关于房产登记纠纷,如果行政诉讼的裁判结果能够直接作为处理相关民事争议的依据,则法院可经当事人申请而将该民事争议由行政法庭一并审理;如果行政诉讼的裁判须以民事争议的裁判为依据的, 由于行政诉讼应依法中止, 则法院当然不应当将民事争议将之由行政法庭一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