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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财产纠纷律师如何理解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

发布于 2016年06月12日

[摘要]优先购买权,是指特定的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先于他人购买某项特定财产的权利。在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所谓同等条件是指其他共有人就购买该份额所给出的价格等条件与欲购买该份额的非共有人(第三人或其他受让人)相同。昌平财产纠纷律师关于如何理解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详细说明如下。
如何理解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
优先购买权,是指特定的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先于他人购买某项特定财产的权利。在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所谓同等条件是指其他共有人就购买该份额所给出的价格等条件与欲购买该份额的非共有人(第三人或其他受让人)相同。昌平财产纠纷律师关于如何理解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详细说明如下。
1、优先购买权人支付的价款一般应等同于第三人向转让人允诺支付的价款,如果转让人以合理的让利方式转让份额给第三人的,该让利价格不能适用于优先购买权人。
价格因素为判断同等条件时主要考虑的因素。一般情况下,优先购买权人支付的价款应当等同于第三人向转让人允诺支付的价款。如果优先购买权人愿意支付高于第三人对待给付的价款,只要是真实意思表示,自然应予以准许。昌平财产纠纷律师如果转让人基于某种特殊原因,以合理的让利方式转让份额给第三人时,人应以市场价格作为要求受让的同等条件,而非转让人给予第三人的让利价格。在审判实践中,转让人应当对让利的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以说明让利价格不能适用于优先购买权人的原因。
2、在判断行使优先购买权中的“同等条件”时,应当考虑价款支付方式。
在支付方式从根本上影响到转让人的利益的情形下,应将之作为判断同等条件的一项条款。例如,第三人一次性付款的,优先购买权人不得主张分期支付;转让人基于对第三人信用的信赖,允许第三人分期付款的,优先购买权人如果不能取得转让人的信赖,则应一次性付款,或对分期付款提供充分担保;但是如果分期付款属于行业习惯,与第三人信用无关,则优先购买权人有权要求采用相同的付款方式。昌平财产纠纷律师如果是一次性付款,则无论是现金交付还是转账支付,对转让人的利益影响不大,不宜作为同等条件。
3、履行期限是判断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的重要考量因素。
原则上,优先购买权人的履行期限应当等同于或不晚于第三人向转让人允诺履行的期限。如转让人要求第三人在某个具体日期之前付款的,优先购买权人的付款日期应不晚于这个日期。为平衡第三人与优先购买权人的利益,不能以转让人与第三人约定的付款到期日作为同等条件的标准,而应以合同订立之日至付款到期日的相同期限为标准。昌平财产纠纷律师此外,如果转让人信赖第三人的信用,给第三人以延期付款的优待,优先购买权人若不能同样取得转让人的信赖,则应按期付款,或者对延期支付的金额提供充分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