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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_财产保全范围_昌平民事诉讼律师​

发布于 2016年05月16日

[摘要]申请财产保全是诉讼仲裁当事人保护自身权利、防止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以确保生效判决和裁决得以执行的有效措施。那么,财产保全范围有哪些?昌平诉讼律师今天与大家一起探讨财产保全范围问题。

财产保全_财产保全范围_昌平民事诉讼律师

申请财产保全是诉讼仲裁当事人保护自身权利、防止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以确保生效判决和裁决得以执行的有效措施。那么,财产保全范围有哪些?今天与大家一起探讨财产保全范围问题。

一、财产保全范围

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现实情况,可以进行财产保全的对象主要是被告所有、占有、享有的实物财产和财产权利。具体主要有:

1、被告在银行开立的账户(户名必须与被告名称一致)及存款。

2、被告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在案的、拥有所有权的房产,或者拥有使用权的土地。

3、被告对外投资的股权、持有的股票、债券及股息、红利等收益。

4、被告拥有所有权的车辆。

5、被告拥有所有权的厂房、机器设备及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货物。

6、被告享有的对其他人的到期债权,其他人应付给被告的租金等。

7、被告享有专用权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

8、其他各类被告拥有金钱价值和权利的财产。

二、财产保全注意事项

1、财产保全的效力并不是没有终期的,一般都维持到判决生效后向法院申请执行之日止。

2、不同种类的财产的保全期限也是不同的,每次采取保全措施后只能维持一定的期限;到期如果没有采取续封或者续冻措施的,保全措施将自动失效。因此,昌平诉讼律师提醒说,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仍要继续关注保全措施的到期时间。

3、需要继续采取续保措施的,最好应在期限届满之日三十日前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及时安排续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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