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刑事律师谈犯盗窃罪的刑事处罚
盗窃行为是常见易发的侵犯财产合法权利的犯罪行为,昌平刑事律师根据现今规定,盗窃是指在不为人知的情况下,或自以为不为人知的情况下,秘密地将他人的财产非法占有的行为。昌平盗窃罪律师通过本文介绍盗窃罪在我国刑法中的刑事处罚。
基本案情:
2007年3月29日24时许,被告人进入本市海淀区甘家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西侧被害人朱某某所有的小卖部内,趁无人之机,使用改锥撬开屋内抽屉,窃取各种面值电话充值卡共计30余张,所窃取物品共计价值2000余元。赃物未起获。
2010年10月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撬锁进入本市海淀区甘家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旁17号楼底被害人朱某某所有的小卖部内,趁无人之机,窃取人民币2500元及各种面值电话充值卡80余张,后被告人销售部分赃物得款人民币2000余元。后经被害人报案,被告人于2010年10月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当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白某某暂住地起获尚未出售的各种面值电话充值卡58张(价值人民币2170元)及作案用钳子1把。起获的赃物现已发还被害人。被告人白某某被羁押后主动向公安机关坦白交代了第一起盗窃事实。在审理阶段,被告人退赔了人民币6500元,现扣押在案。
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对上述事实无异议。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第一起盗窃事实,系坦白;且其认罪态度较好;已经退赔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遂酌予从轻处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二、在案扣押人民币六千五百元,发还被害人。
昌平刑事律师说法:
盗窃罪在我国刑法中的刑事处罚规定如下:
1、盗窃罪的一般处罚
昌平刑事律师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盗窃罪,盗窃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2、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以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3、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
(二)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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