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您探讨关于管理办法的发布
为推动就业再就业工作,2001年、2002年,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多次出台政策,鼓励发展劳务派遣新型用工形式,解决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这使得劳务派遣企业派遣的对象主要是大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的派遣劳动主要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保洁、保卫等后勤服务工作,以及部分生产加工辅助配套工作。日前,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商局联合发布《天津市劳务派遣管理办法》,从本月起,人力社保部门将对全市劳务派遣(包括人才派遣)行为统一进行监管,对劳务派遣实行行业准入登记备案制度、派遣工与正式工同工同酬同福利制度、建立正常工资增长机制、劳动合同和派遣协议统一文本制度的“四备案、三相同、二统一”的管理办法。
“四备案”包括,一是劳务派遣单位要登记备案。《办法》规定,派遣单位在工商登记后10日内,应当向人力社保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取得人力社保部门颁发的《劳务派遣单位登记备案证书》后,才能开展劳务派遣业务。
二是单位要为所招用的劳动者办理招工备案、就业登记。《办法》规定,派遣单位自招工之日起30日内,到人力社保部门为所招用的劳动者办理招工备案、就业登记和劳务派遣协议备案等手续。逾期不办的,按照《天津市就业促进条例》予以处罚。
三是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要报人力社保部门备案。
四是用工单位使用派遣员工情况要在人力社保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