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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地区被车撞,事后才想起报警,还可报警吗?还用报警吗?

发布于 2016年03月24日

[摘要]昌平地区被车撞直接送医院了,家人一直忙着照顾,事后才想起报警,是还可以报警要求昌平地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即使是事后想起报警,也是用报警的。报警后,交通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证明事故发生和事故责任划分的重要凭证,一定要保存好!昌平交通事故律师电话:***。

生活中,常常会有在昌平地区被车撞直接送医院了,家人一直忙着照顾,事后才想起报警的情况,此时,当事人心里常常会有一个疑问就是还可报警吗?还用报警吗?昌平金标所交通事故律师告诉大家,有这种情况是还可以报警要求昌平地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不报警或者延误报警的,就无法从昌平地区的公安交警部门处获取交通事故认定书,要求赔偿时就存有诸多障碍。因此,即使是事后想起报警,也是用报警的。报警后,交通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证明事故发生和事故责任划分的重要凭证,一定要保存好!具体参照的法律规定如下: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2条规定: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0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3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事故事实存在的,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0条规定:

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报警方式、报警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警的,还应当记录报警电话;

(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间、地点;

(三)人员伤亡情况;

(四)车辆类型、车辆牌号,是否载有危险物品、危险物品的种类等;

(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车型、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驾驶人的体貌特征等有关情况。

报警人不报姓名的,应当记录在案。报警人不愿意公开姓名的,应当为其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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