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三包义务
本部分内容规定了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销售方、服务方、生产方应履行的相关义务:
·不能实施本标准中修理、更换与退货等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不符合《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要求的,不允许生产和销售。
·生产方向销售方提供配件、配件清单和配件技术要求,协助销售方开展三包工作,明确三包方式。
介绍三包责任
2.1三包责任的承担
(1)三包的原则是谁经销谁负责,销售方对售出的产品必须承担三包责任。
(2)销售方不能以其与生产方、服务方的合同约定为由,来限制、免除自己承担的修理、更换、退货的责任。
2.2 三包的凭证
在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按照本标准办理修理、更换、退货时,应当以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作为依据;消费者丢失发票和三包凭证,但能够证明该产品是其应负责三包的产品,销售方、生产方、服务方应当依照本标准负责修理、更换、退货。
根据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的特点,并综合考虑消费者和生产方的利益,本标准规定如遗失发票和购买凭据,以出厂日期向后顺延6个月计算包修期。
2.3 无条件三包
·自三包有效期开始之日起15日内,发生质量问题,消费者可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
·自三包有效期开始之日起第16日至25日内,发生质量问题,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
·三包有效期内,同一质量问题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退货。
退货、换货或修理没有顺序之分,应消费者的要求免费修理、调换、退货。
2.4 三包要求的回应
销售方对消费者三包要求提出处理意见的期限为7日,销售方不履行三包义务,应承担相关责任。
2.5 修理
目前市场上销售方使用低劣配件的问题较为普遍,一旦出现问题,生产方和销售方互相推诿。本标准规定: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配件应由生产方提供或指定;销售方提供的配件,应符合生产方的技术要求,由销售方负责;消费者提供的配件,生产方和销售方不予负责。
2.6 换货
专指整个系统的更换。销售方应提供合格品,依法向生产方、服务方追偿。
·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方应及时向消费者更换新的同型号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无同型号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更换的,销售方应在征得消费者同意后,及时更换不低于原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配置的产品。
·在三包有效期内,因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或者由于其它原因服务方不能保证30个工作日完成修理的,消费者可以凭有效发票、三包凭证、服务方提供的维修记录和证明选择换货,销售方应免费为消费者换货。
2.7 退货
·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销售方无同型号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方应免费为消费者退货,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
·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销售方有同型号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方应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产品收取折旧费,并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只在此情况下收取折旧费,折旧费的计算方法为:折旧费=产品价款×0.05%(每日折旧率)×实际使用天数。
·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退货条件的,销售方应自消费者要求退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为消费者一次性退清货款。
2.8 三包责任免除
在三包有效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方、销售方、服务方对所涉及产品质量问题,不承担本标准所规定的三包责任,但是可以实行收费服务:
·因未使用生产方、销售方提供的配件、辅料,造成损坏或故障。
·擅自对产品进行改装、加装、拆卸、搬运、安装,造成损坏或故障。
·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自行处置不当或非承担三包服务方拆动,造成损坏或故障。
·未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保管、使用、维护产品,超出产品技术规格许可范围,造成损坏或故障。
·在三包有效期内,不能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等证据,或三包凭证上的内容与要求三包的产品实物标识不符或者涂改的,以及超出三包有效期限的质量问题。
·因人为、环境因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或故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