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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商标注册讲解商标近似的判定及处理

发布于 2016年01月06日

[摘要]中山市商标注册讲解商标近似的判定及处理。商标的近似性判断是商标法上的基本问题之一。
讲解商标近似的判定及处理。
商标的近似性判断是商标法上的基本问题之一。实际上,商标的近似性判断是任何一个商标侵权案件的逻辑起点。就标志而言,商标权的范围只及于相同或近似标志,如果被控侵权的一方所使用的标志与原告享有商标权的商标既不相同也不近似,那就不可能存在商标法意义上的侵权。因此,在具体案件中总是要先对商标的近似性作出认定,只有在认定了商标近似性之后,才需要对商品或服务的类似性进行认定。当然,在许多商标侵权案件中,由于当事人对于商标近似性并无争议,法官也就没有必要再就此问题专门进行讨论。
我国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都没有规定判断商标近似性的标准和方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和第10条,分别对商标近似性判断的标准和方法进行了规定,成为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普遍遵循的基本准则。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1款的规定,相同商标的判断标准是“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这意味着,相同商标并不要求两个商标完全相同,只要两个商标或标志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就可以。例如,文字构成、排列顺序完全相同,但字体、字母大小或者文字排列方式有横排与竖排之分使两商标存在细微差别的,仍为相同商标。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商标查询人可登陆维益商标进行查询。当然,这里讨论的仅仅是商标民事案件中的商标相同问题,对于刑法上的假冒商标犯罪,有学者指出:“民事侵权中的相同较刑事犯罪中的相同的定义要略宽一些,刑事要求完全相同。”我们认为这种说法虽然强调了两者的区别,但刑事犯罪也应当坚持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2款确定了认定商标近似的标准,即“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的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在实践中,通常根据商标的构成要素来确定商标近似性的判断标准,具体可查看中文、图形、英文等组合商标近似判断方法一文。
在实践中,认定商标是否近似除了应该对商标进行整体比对和局部观察相结合并考虑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之外,还应该对其进行隔离观察。隔离观察是指在判断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将欲比较的两个商标隔离,使消费者凭借对某一商标的主观印象去判断另一个商标是否与之相同或近似。一般消费者在购物时一般并不会带样品,而大多是凭借以前购物经验或广告留下的印象作出选择。这种经验不是很精确,也不完整,与实际情况可能产生差别。所以在认定商标是否近似时,还应注意做隔离观察,在异时异地不同场合进行比较,最大限度的还原消费者购物时的情景,施以通常情况下消费者的通常注意力来认定。
中山市维益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于2003年在广州成立,目前在广州、增城、佛山、中山均设有服务机构。中山市维益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注册号***867)是经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局备案登记,专业为广大客户提供商标、专利、版权等综合性知识产权服务的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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