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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商标查询网介绍商标权的保护范围

发布于 2015年12月30日

[摘要]中山商标查询网介绍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商标权的保护范围是商标权的法律效力所及的范围,包括商标专用权的范围和禁止权的范围
介绍商标权的保护范围。
商标权的保护范围是商标权的法律效力所及的范围,包括商标专用权的范围和禁止权的范围。商标权的保护不是无限的,它受到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的约束。这一定范围是商标权人行使商标专用权的界限,是判断商标侵权行为的依据。商标权人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制止他人的侵权行为,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才不至于因为权利人不正确地行使权利而损害其他经营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我国《商标法》第51条明确界定了我国商标专用权的效力范围:“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根据这一规定,认定商标专用权的范围主要把握以下两点:
1.商标权人的专用权只限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权人在使用其依法核准注册的商标时,不能擅自改变其任何构成元素。
2.商标权人的专用权只限于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商标权人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只能在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商品名称上使用,不能随意地扩大使用于其他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
在我国《商标法》第52条明确规定的侵权行为中,第1项就规定了“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为侵权行为。申请人如不清楚是否与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这里明确的是商标权人禁止权的范围。商标权人不仅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在与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的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还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在与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可见,商标权人在制止他人的侵权行为时,其禁止的范围扩大到了类似商品、近似商标。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与商标权的专用权范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的范围要比后者的范围大得多。法律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商标立法保护的初衷,即防止消费者的误认、混淆。
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市场的竞争也愈发激烈,商标权的保护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商标的反淡化即是新情况的一种。商标的淡化是减少或削弱商标的显著性的行为,其主要表现有三种:一为弱化,即通过某种行为对注册商标的显著性稀释或冲淡;二为丑化,即在某种不恰当、不干净或有伤风化的背景下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造成人们对这一商标的反感、厌恶等情绪;三为退化,即通过某种行为使商标的显著特征、可识别性彻底丧失。商标权保护的前提条件是该商标为注册商标或驰名商标,而成为注册商标或驰名商标的前提条件则是商标本身必须具有显著特征,即可识别性。商标的显著识别性是保护商标、制止混淆的前提条件。如果商标的显著性降低或丧失,认别功能逐渐减小,商标受法律保护的可能性将随之减小甚至灭失。因此,保持并增强商标的显著性,制止商标淡化行为,是商标权人保持商标权有效及获得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重要环节。从这一角度讲,商标反淡化较制止商标混淆更为重要,应引起法律界及经营者的高度重视。
中山市维益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于2003年在广州成立,目前在广州、增城、佛山、中山均设有服务机构。中山市维益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注册号***867)是经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局备案登记,专业为广大客户提供商标、专利、版权等综合性知识产权服务的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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