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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商代理新玩法 创业家是经济增长的原动力

发布于 201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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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商代理新玩法 创业家是经济增长的原动力

 

 

 

1989 年至2004 年前后,中国创新与创业高等教育以及创新与创业发展态势,

2014 年创业态势有着天壤之别。今天的中国,正在逐步迈入创业型社会,确

实需要创新与创业领域的正确理论引导和实践的支持与帮助。然而,从《企业家:

经济增长的国王》一书的封皮、最新版序言以及作者近期演讲内容看,张维迎

教授的观点和说法,已对当前的创业与创新产生了明显的误导作用。

误导之一,是把创业家(entrepreneur)等同于企业家,完全偏离了经济学家

约瑟夫·熊彼特定义的内涵和指向。

《企业家:经济增长的国王》这本书的封面对应于企业家的英文词是

entrepreneur,即将entrepreneur 一词直接对译成中文“企业家”。这是明显的误译和误导。

大家都清楚,“企业家”和“创业家”都是外来词。中国人认识它们,不

是从我们的辞海、词典,而是从经济学家的著作、论文和讲演中看到的。先知先

觉的经济学家们,又主要是从100 多年前约瑟夫·熊彼特(1883-1950)的经典

名著《经济发展理论》学到的。熊彼特的名著用德语写成,1911 年第一版,1926

年第二版,数年后的第三版只是重印第二版。中国经济学家中能读到、读懂德语

第一版的人不会很多。英语译本是1934 年哈佛大学出版的,熊彼特在出版前言

中,特别说明是他的朋友雷德弗斯·奥佩(Redvers Opie)翻译的。因此,以熊

彼特的德语、英语双语水平审定,我们相信英语版的表达和德语第二版语义没有

差别。(1961 年重印1934 年英语第一版。1983 年重印时另加了经济学家约翰·艾

略特(John Elliott)序言。) 中国商务印书馆1990 年从1934 年英语版翻译出版

的《经济发展理论》,使我们大多数学习和研究经济学的人才认识了熊彼特,了

解了他的《经济发展理论》。

熊彼特在书中对企业家与创业家做了特别明确地界定。由于90 年代前后中

国经济的历史和现实局限,商务印书馆1990 年出版的熊彼特的译著《经济发展

理论》,亦存在一些重要词语翻译上的问题,或多或少导致许多经济学家后来对

此问题的一些误解。

先从德语词说起。在德语中,unternehmen 既用作动词,也用作名词。动词

含义是开始进行,着手,从事;名词除有动词含义外,另一个含义是企业。因此,

启动、创办自己小企业并取得成功的人,自然就成了企业主,老板、企业家

(unternehmer)。但这个德语词译为英语,需用复合词“owner-manager”(业主加

经营者)才能对应。这一点,著名学者彼得·德鲁克在其1985 年的经典名著《创

新与创业》中,已做了特别地说明。

德文第二版,熊彼特虽然用了unternehmer(业主,企业家)这个词,但却

做了自己的界定,并强调他的定义与通常的(语言学家的)、传统的(企业界的)

的定义,或宽或窄的不一致。说宽,是说不论是否企业主或其他类型人,只要是

执行生产手段或要素新组合功能的人,都是unternehmer;说窄,是说不论是否

企业主,只要不执行或不再执行新组合功能的人,就不是或不再是unternehmer

这里的关键,不是强调是否业主,而是强调是否执行生产要素新组合。

为了清楚说明两者的不同,他在该书的第二章经济发展的根本现象的第一小

节和第二小节,首先对他所说的经济发展理论的“发展”进行限定说明:“我们

所指的发展是一种特殊的现象”:不是从外部强加的,是从内部自行发生的;不

仅仅是人口和财富的增长,而是质上有新的现象;“我们所说的发展,可以定义

为执行新的组合”。然后在第三节,他才顺乎逻辑地对新创企业和unternehmer

进行定义。他把执行新组合的(机构)称为“新创企业”(enterprise),而把

执行新组合职能的人,称为“创业家”(unternehmer)。他特别强调,新组合

是间断出现的,只是在“实现新组合”时才是一次特殊的行动,执行特殊行动

的人才可称为创业家。一旦他的企业建立(“establishedbusiness”)起来了,也

就是当他安定下来经营这个企业,只是做组合的例行工作,如像其他的企业头目、

经理一样,他就失去了这种资格,就不再能称为创业家了。

熊彼特还论证说,他的这个定义与法国经济学家J·B·萨伊(1767-1832

的定义一致。但与马歇尔(1842-1924)的定义不同,因为马歇尔把创业家的职

能看作是广义上的管理。为了能使读者理解他的用心,熊彼特在英语版前言中还

特别反问,“难道把日常经营一家企业所引发的现象,与创建一家企业引发的现

象,予以区别,是真的不符合生活现实,或者是人为的吗?”

再从当代经济学家批评熊彼特的“创业家从来都不是风险承担者”(《经济发

展理论》1934 英文版第四章,p. 137)的观点看,也能从侧面看出熊彼特心目中

的创业家不是德语词企业家。熊彼特认为,创业家既不是资本家,也不是拥有生

产手段的企业主,因此即使创业失败了,他也不损失什么,不担承风险。(现在

看,这当然是不对的,任何决策都有风险)。这也间接证明熊彼特所指的创业家

不是企业家。很明显,在熊彼特心目中,创业家与企业家是两类人,不是一类人。

雷德弗斯·奥佩为了能使英译准确对应熊彼特定义的所指所向,借用萨伊用

过的(不是萨伊创造的!)法语词entreprendre 转换成英语词entrepreneur 来表达:

它不专指业主(企业家),而是将原词的“中介”,“代理”含义延伸了,专指

代理执行新组合创办新企业的人。因此,将熊彼特定义的unternehmer

entrepreneur 直接对译为中文“企业家”明显是不对的,它偏离了作者的原意所

指。客观地讲,创业家才是经济增长的原动力。

误导之二,把改革开放初期从事“倒买倒卖”的人说成是一类企业家,也

明显偏离了熊彼特对经济发展最本质的现象,即“创新”的阐释。

张维迎教授在他新版的序言说,“中国改革开放最早的私人企业家许多就是

这样的商人,他们做的事情被称为倒买倒卖。这些企业家发现市场在地域之间

的不均衡,通过倒买倒卖就能赚钱。”据此,他把这些人划为一类企业家

(即我们所指的创业家)。这显然也与熊彼特的论述不符。

创新是经济发展的引擎、内动力,是创业的核心。创新是创业家的专用工具,

是创业家的特有功能。美国的学者早就指出,上个世纪60 年代以前,把开办自

己的小企业就视为创业明显是不对的。熊彼特是第一个认为创业家是创新的代

理人“agent of innovation”),并且是推动经济发展的英雄。德鲁克是熊彼特

的学生,他按照老师的指导,通过大量详实的案例把创新和创业的规律提炼出来

(例如创新的七个来源和四个原则),使之成为一门学科,因而将这个英雄大众化

了。

国内喜欢深考细究之人,都把这个法语词(entreprendre)的创造者归功于

坎提隆(Richard Cantillon1680-1734),国外也有人这样讲,但不符合历史实际。

1723 年,布鲁隆斯(Jacques Des Bruslons)编辑并出版的法语词典《Dictionnaire

Universel DeCommerce》中就首次出现entreprendre 这个词,1734 年,坎提隆才

entreprendre 这个词表达为购买某一产品支付一个确定的价格然后在另一地以

不确定的价格出售该产品愿承担风险的商人。1803 年,萨伊用entreprendre 这个

词表达的是“把经济资源从生产率较低的领域转移到生产率较高且产出更高的领

域”的人,是真正意义上的创业家。这也可能是约瑟夫·熊彼特和彼得·德鲁克

两位大家,谈到创业家(者)时不提坎提隆而只追溯到经济学家萨伊的原因吧。

再从西方国家创新与创业教育的发展看,现在的普遍看法是,“创业家”的

内涵还适应于社会组织和政府部门,而“企业家”则不能。美国90 年代创业教

育的领袖人物杰弗里·蒂蒙斯教授明确指出,“今天,创业已经超过了传统的开

办企业的概念,而且把各种形式、各个阶段的公司和组织都包括进来。(《New

Venture CreationEntrepreneurship for the 21st Century, Eighth Edition,2009, Page

101)。德鲁克的经典名著《创新与创业》也论述得非常清楚。该书前言中明确

提出“什么样的政策与实践能让一家机构,不论是企业或是服务机构,成为成功

的创业者?”书中多次提到公共服务机构的创新与创业,并在第十四章

(第177-187页)专门讨论了公共服务机构的创业。因此,把创业家(者)

视为企业家明显不符合社会现实。

误导之三,把创业家看作是天生的怪物,是不一样的人,因而认为创业家

(者)是没有办法教育、培养的。

在新版序言中,张维迎教授感叹说:“以此来看,我们没有办法在我们人类

当中,我们怎么去培养企业家,我觉得我们没有办法培养企业家,企业家好似天

生的,他就是一种怪物,就跟其他人不一样。”我们理解,这些话虽然是

张维迎教授的一种感慨,但这种说法对创新与创业的教育产生的,绝对不是

正能量。如果我们不能并没有办法教育、培养创新创业者(家),那当前开展

的创新与创业教育就是画蛇添足了。

其实,德鲁克在1985 年的《创新与创业》中,早就批驳了这种说法。德鲁

克认为,创新和创业是一种有目的、系统的活动。它作为系统性的学问与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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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完全可以学习和掌握的。30 年后的今天,在互联网的创业时代,张维迎教授

仍有意或无意地宣扬这种过时的认识,显得非常不合时宜。

在中国学者中,研究经济,商业,甚或是管理的专家、学者,不少人都把

entrepreneurship (创业)这个英语词错误理解为“创业精神”、“企业家精神”(造

成维基百科也引用错了!)。由于这个错误已经延续了很多年,造成一些高校

在创新创业教育中,不是把创业(entrepreneurship)视为一种行为或行动,而是

视为创业精神或企业家精神,把实践当成一种意识。这从部分知名院校的创业

研究成果也可以看出。除了德鲁克的两种中文译本《创新与创业精神》

(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 年)和《创新与企业家精神》(机械工业出版社,2007 年)

以外,近年来武汉大学出版社出版的译著《企业家精神》

Entrepreneurship,management,and thestructure of payoffs),不译全名,

封皮用一个词概括;南开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创业管理系列丛书《新创企业的企业家》;

以及《当代经济科学》杂志2013年第4 期发表的南开大学博士生课题论文

FDI 对东道国企业家精神的动态影响”,足见影响之大之深。

毫不夸张地讲,“企业家精神”已成了高校创新与创业教育中“皇帝的新衣”。

公正地讲,现在国内的经济学家及其一些学者的一些观点和宏论,对社会

公众的影响力,比前多年小多了。但在一些特殊领域的特定阶段,影响力仍是不

容小觑。比如说,对现在高校的创新和创业领域,影响力就非常大。前边指出的

三个误导,正是高校创新和创业教育中的问题所在。

其一,至今,国内学界不能区分创业家与企业家。普遍的认识是,创办新企

业的人,要是一步成功了,那就成为企业家,否则什么都不是。一个英语词

entrepreneur,在英汉词典里注释为创业者(家),企业家。但这两个汉语词,中

文的含义差别很大,这是谁都清楚的。若从搜索引擎搜索创业者和企业家,最后

还是同一个词。这个错已延续了好长时间,它并不是某一个人的错。但是在今天

的创新与创业的态势下,仍坚持并宣扬这个过时的、不正确的东西,那就会造成

极大的负面影响。这们认为,应该开展广泛深入的讨论。而且,进行这样的讨论,

不能只是简单地是对一两个词改译换称——尽管这对于厘清大众的误解很重要,

而是要准确解读经济发展现象的本质。如果我们接受熊彼特的创新经济理论,那

就要认可并肯定创业家在经济发展中的历史地位与作用。因为创业者进行创新与

创业,要动员社会的资本,需要利用或借用社会资源,然后按他的创新思维进行

新组合,创造新产品、新需求、新市场。企业家当然也可以创新与创业,也可以

成为创业家。但企业家不等于创业家应成为公众的普遍认识。

其二,创业不仅仅是创业精神。目前一些高校的创新和创业研究与教育,普

遍强调虚的精神多,落实到实践和行动的少。具体到entrepreneurship这个词,

只有汉语的词典里,注释是企业家精神,但外语的注释全然不是。令人难以理解

的是,它指的是一种行为(action),实践(practice),一个过程(process),

到了中国,却硬是变成了创业精神,或者企业家精神,甚而还宣扬要从国外“引

进”并“接受”。我们认为,在大力培养、大力弘扬创业精神的同时,更重要的

是落实到行动上。创新与创业是一门实践学科,不是一门理论学科。

其三,创新创业者是可以教育、培养的。张维迎教授在前言中还说,“本书

也告诉我们,商学院虽然可以提高企业家的管理知识,但商学院不可能培养出企

业家”。对这个说法,我们一小半同意,一多半不赞成。同意的理由是,按现在

研究创业家品性多、强调精神多、讲成功的故事多的教学模式,真的是难以培养

出公众认可的创业者、创业家的。我们不赞成的理由是,只要我们改变现在的创

新和创业教学模式,从培养识别创新的来源和原则出发,坚持实践第一,让学生

目的明确地学到这门系统知识,运用创业策略,就能教育、培养出成千上万个普

通的创新创业者来。创业者不是特殊品性的人,他是真正推动经济发展的英雄,

是经济增长的原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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