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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14年07月28日

[摘要]互联网金融创新工具和方式应受到有效保护和大力鼓励,政府不应采取简单方式“封杀”,更不应直接否定互联网金融,同时应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处理好创新、发展与风险之间的关系



  互联网金融创新工具和方式应受到有效保护和大力鼓励,政府不应采取简单方式“封杀”,更不应直接否定互联网金融,同时应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处理好创新、发展与风险之间的关系。

  (一)正确认识互联网金融风险,大力支持互联网金融创新

  为了更好地激发市场活力,各种互联网金融创新工具和方式应受到有效保护和大力鼓励,政府不应采取简单方式“封杀”,更不应直接否定互联网金融。一些新兴的互联网金融产品产生了一定风险,部分原因是监管措施滞后于金融产品创新步伐,同时也说明互联网金融产品需要规范,并通过设计相应制度和出台相关政策防止出现互联网金融过度发展冲击传统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但是,一方面,一定要防止出现“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局面,要注意监管措施出台的时机、节奏和力度,并重视做好与公众的沟通工作,管理好市场预期;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有利于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并能更好地促进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并真正实现普惠金融,符合金融深化和金融创新的趋势。

  (二)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处理好创新、发展与风险之间的关系

  《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近期,国务院批准成立互联网金融协会,由央行牵头成立了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并决定由银监会牵头承担P2P监管研究工作。下一步,中国还应继续完善与中国国情相适应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应对互联网金融混业经营大势。

  第一,要防范法律制度风险。应构建多层次互联网相关法律监管体系,既要修补现有法律法规漏洞,又要根据新变化制定专门规范规则,坚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同时,要坚持依法行政,减少政策变动随意性,并强化对监管者和监管措施的硬约束。

  第二,建立健全综合监管框架,打破部门、行业界限,共同提高监管效率。中国应有效协调分业与混业两种监管模式,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风险综合监管框架。一是继续加强沟通协调机制建设,确保提高银行、证券、保险、工信等相关监管机构之间协调性,既要避免业务过多交叉,又要避免出现真空领域或灰色地带;二是采取机构监管和业务监管并重的模式,既重视机构监管,也重视业务监管;三是处理好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的关系,监管部门履行他律性监管,行业协会要形成自律;四是督促互联网金融机构建立良好的内控机制,并进行稳健合规经营。

  第三,采取适度审慎原则,尊重市场、呵护创新,处理好创新、发展与风险之间的关系。一是要放宽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明确业务范围。简单限定交易金额不是好的监管方式,更好的办法是通过设定特定交易条件强化监管来保证交易安全。要探索国内互联网金融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真正实现“非禁即入”;同时,从资本充足金、内部风险控制能力等方面合理确定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二是对业务规模较小、处于成长阶段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可按相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等相关政策支持。三是要在考虑互联网金融业务合规性和潜在风险的基础上,对互联网金融创新加以引导。

  (三)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配套措施,营造合理、有序的竞争环境

  随着中国经济规模继续扩大、互联网基础设施不断完善以及互联网金融不断发展壮大,中国互联网金融创新活力将不断得到释放,政府应通过制度创新为互联网金融发展营造良好的竞争环境,真正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一是加强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统一的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平台,并加强投资者与管理方相互监督、良性发展的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建设。二是完善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税收征管。互联网金融交易符合现行税收制度规定,应按规定纳税;同时,要研究完善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征管方式。三是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要积极借鉴相关国家和国际机构在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上的经验,提高认识水平、学习先进技术,完善监管框架、提高监管能力;同时,要加强国际合作,避免互联网金融风险外溢带来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