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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专利律师:不同于实用新型、发明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方法

发布于 2014年06月21日

[摘要]合肥专利律师通过实务代理,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进行如下总结。

  中国的专利分为三类,分别是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每一类的专利侵权的判定都有各自的规范和方法,那么外观专利侵权判定方法是什么呢?下面我们系统的详解。

  外观专利侵权判定方法

  在判定外观是否侵权的问题上从三个反面入手:1专利全的保护范围 2被诉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产品是否是相同或相近种类产品,3要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定。判定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一直接对比法,直接对比法包括两个方面,1是将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的图片或照片直接进行比较。这种方法直观效果较差,特别是用笔画的专利图片,与做成产品后的视觉效果有一定差异,不能把这些图片视觉效果的差异看成是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差异。 2是将专利权人或被许可人生产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直接与被控侵权产品比较,这种比较的效果最佳,但对比时应剔除与专利文件不相同或变化之处,因为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范围是以申请批准文件中的图片或照片为准。

  二交叉对比法,交叉对比法一般较适用于与公知公用产品有密切关联的外观设计专利。 .具体方法是先将被控侵权产品与已有公知公用产品作一比较,然后再将其与专利产品作比较,如果被控侵权的产品更接近与公知公用产品则不构成侵权。通过这种交叉比较来剔除公知公用产品部分造成的相同。否则,对于被控侵权者是不公平的。

  三视角对比法,视角对比法是指从不同的视线角度去比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异同。对比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外观专利的视图通常有六个面,如果对称的另一面相同,可省略其中一面,实际使用时不易见的底部或背部也可省去。因此,有的图片可能只有四个面或五个面。在比较异同时,首先应看主视图,然后比较侧视图或府图,对许多产品俯视与仰视的异同一般不是很重要,但对于较小的产品,则应从各个视角综合判断其异同。

  2对一些透明或半透明的产品,还应注意其透明状态下的视觉效果。外观形状相同,但另一产品采用的全透明的设计,其视觉效果可能差异很大,从而使两件形状相同的产品不易混淆,不易区别,此时不能轻易作出相同的判定。

  3对一些在使用中有多种变化状态的产品,亦应注意其不同状态下的视觉对比效果,不能仅凭一种状态下的近似就作出侵权的判断。

  4另外还可以从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部分进行比较,设计要点往往是其与众不同的创新点。设计要点相同或相似,而其余部分也无明显区别的,应认定为侵权。

  5在判断外观设计产品是否侵权时应多从几个视角去观察比较,最后作出是否相同或近似的综合判断。

  以上综合叙述了外观专利侵权判定方法并结合实际阐述了应注意的方面,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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