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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洋劳务关于对外劳务输出和劳务派遣的概念界定与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发布于 2014年0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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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劳务输出和劳务派遣的概念界定与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从行业管理的角度来讲,从事对外劳务输出业务的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对于该行业的法律,接受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因此,对于该行业进行行政管理适用的法律是《对外贸易法》及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即商务部(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其他相关部门发布的行政规章。《对外贸易法》第十条规定,“国际服务贸易企业和组织的设立及其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多年来,我国除了1994年颁布的《对外贸易法》以外,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后来的商务部等部门从行业管理角度出发,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对外劳务输出的行政规章,如,1993年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发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与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2004年商务部与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等对外劳务输出行为本身实质上是对外贸易的一种形式即国际服务贸易。1994年7月1日起实施的《对外贸易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对外贸易,是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在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国际服务贸易包括对外劳务输出,这与国际通行的规定相一致。《WTO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一条第二款列举了国际服务贸易的四种形式,“为本协定之目的,服务贸易定义为:(a)从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境内提供服务;(b)在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c)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以商业存在提供服务;(d)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以自然的存在提供服务。”上述(d)项的规定明确将对外劳务输出列为国际服务贸易的一个部分。对外劳务输出作为国际服务贸易的一种形式,在外派劳务和对外劳务输出单位之间形成的是平等主体间的法律关系,因而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而不是劳动合同关系,适用的法律应当是《合同法》。《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